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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2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调整电子商务部分内容的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如我国《合同法》第11条、第16条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效力及生效时间作了具体规定。电子商务法这种构成特征决定了电子商务法不仅具有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特征,而且因其规整的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而具备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些特点。电子商务法将这些技术标准上升到法律效力层面。

3.1.2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电子商务法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调整电子商务部分内容的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如我国《合同法》第11条、第16条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效力及生效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另一部分则是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没有调整的因而制定出的专门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如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就是针对电子交易过程中因签名而导致的贸易纠纷制定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这种构成特征决定了电子商务法不仅具有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特征,而且因其规整的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而具备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些特点。

1.调整对象的高科技性

电子商务法主要是针对目前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而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将计算机网络中的技术规范、签名认证、编码加密等确认法律效力时必然使得电子商务法本身带有技术性特征。如《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对何种数据电文能够认定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保存要求则涉及到对数据电文格式、数据交换、数据的添加和修改的法律规定,这些术语均是计算机网络中涉及的技术性名词。电子商务法将这些技术标准上升到法律效力层面。

2.调整范围的特定性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利用电子网络的商事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不会也不可能是涵盖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仅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范,即调整网络环境下的由商流、电子流、信息流和物流整合而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网络广告、电子支付与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及隐私权保护、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税收等。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围是特定的,同时又是复杂和综合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将电子商务法归于民法或者归于商法,亦或者归于经济法

3.国际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不再单纯是一国国内的贸易活动,而演变为全球性的经济活动。电子商务中实体的地域边界或者政治边界不复存在,而“跨越国家”的贸易也只是点击几下鼠标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因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凸显着国际性特征,比如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的认定,不同国家有其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传统国际司法中的准据法、连接点都面临着无法认定的挑战,这就容易出现法律适用冲突及管辖权冲突,要保证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安全性及广泛性适用,就需要世界各国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及相关制度方面能够最大程度上协调一致。

4.公法与私法融合性

电子商务活动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交易主体、电子签名及认证等第三方机构,同时也涉及到国家相关机构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因此电子商务法必然体现为有关规范平等主体间贸易关系的私法规范与规范市场准入及市场监管的公法规范相融合。如电子商务法中涉及的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的规定、对认证机构的许可与监管、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均是公法规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商务活动,离不开政策法规的监管,电子商务法也就体现出了私法融合公法的特点。

5.突出程式性规范

电子商务以数据信息作为交易主要介质,这种特殊的交易形式使得电子商务法要对数据信息的安全、认证、效力等程式性内容做出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定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效力及生效时间的认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经营性以及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的认定及准入制度等均是程式性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活动中一个核心问题是交易的安全性,而交易的安全性取决于互联网的安全性及各种安全交易的技术标准,因此电子商务法中有诸多法律规范均是针对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制定的,如我国关于互联网网络安全及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就有9部之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对禁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行为、信息服务的准入、网络用户的登记及信息管理制度、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等予以认定和规范,突出程式性是电子商务法的一个明显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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