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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2.1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电子商务法是伴随着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商事交易产生的法律规范,因此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要综合考虑传统法律的立法原则,并兼顾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交易安全的保障,因此电子商务法的立法需要突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护,以消除电子商务的不确定性。

3.2.1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法是伴随着互联网为平台的网络商事交易产生的法律规范,因此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要综合考虑传统法律的立法原则,并兼顾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突出网络交易安全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问题是电子商务法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电子商务以因特网为交易平台,交易的跨地域性、跨国界性也只是点击一下鼠标的事情,在网络交易中,交易的相对方都是通过网络交易,极少实体会面协商洽谈,网络安全就涉及国家情报、企业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个人隐私方方面面。例如,近年团购网站发展如火如荼,成为网络购物的新型消费模式,然而,在团购网站数量疯涨背景下,网民遭遇网络诈骗、钓鱼网站、信息泄露等事件也被媒体频繁报道。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交易安全的保障,因此电子商务法的立法需要突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护,以消除电子商务的不确定性。

2.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网站和数据电文方式完成交易的,虽然在交易形式上与传统商事交易存在不同,但是其本质仍是平等民商事主体间的商事交易,所以电子商务立法仍然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当事人双方就交易对象、交易形式、履行方式等协商的权利。

3.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中立原则,只有坚持立法的中立原则,才能真正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立法中立原则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包括四个方面:[2]

1)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法在立法中对于新技术应用的法律效力认定应该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任何一种新技术,只要能够满足法律层面所要求的实质和形式要求,能够具备证据效力,就应该同等对待,避免歧视性待遇。

2)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要求是中立原则在通信媒体上的体现,通信媒体如无线通讯、电视、广播、增值电信网络等分属于不同的部分管理,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坚持媒介中立原则,平等对待不同的通信媒体,促进各种不同类型通信媒体间的互联互通

3)实施中立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中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电子商务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在适用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和电子商务法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坚持中立原则,要根据具体法律纠纷的特征决定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对于在本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和跨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要坚持中立原则,根据纠纷的具体特征,决定法律法规的适用。

4)同等保护

同等保护原则是从电子商务法规范的法律关系主体角度而言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电子商务法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参与主体应该一视同仁,无论是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在线金融机构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物流机构等均应最大程度上做到同等保护;二是电子商务法对于在本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主体与跨国性的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应做到同等保护。

4.前瞻性原则

电子商务法中大量的程式性规范是直接将技术术语、技术标准赋予法律效力,可以说是技术性规范。互联网技术及电子认证加密技术是不断发展的,这要求电子商务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前瞻性,给电子商务的发展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不能仅仅局限于解决现有技术支持下的法律问题,而应该与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技术手段、技术标准相兼容,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目的,不能反而变成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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