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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判决的自觉执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司法判决的自觉执行(一)自觉执行的普遍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司法判决都能够得到当事国的自觉执行。国际司法机关均未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也不掌握用于强制执行的必要资源,故不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例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就无法关心判决的执行问题,因为“不存在法院自己执行其判决的任何规定”[98]。

二、国际司法判决的自觉执行

(一)自觉执行的普遍性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司法判决都能够得到当事国的自觉执行。“一般来说,强制执行问题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严重;如果一个国家愿意接受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它通常都会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真正的困难在于说服国家首先接受法院的管辖权,或者遵守其事前作出的概括性承诺。”[90]不过,对自觉遵守的乐观认识并非不值得怀疑。因为,遵守状况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2007年2月8日连任国际法院书记官长(registrar)的菲利普·库弗勒(Philippe Couvreur)曾经承认,由于判决各不相同、国家声明未必反映真实行为、效果只能在判决作出后很久才能变得明显、判决后法律或政治情势会发生实质性改变等原因,判决的遵守经常是很难断定的。[91]例如,通常被认为得到遵守的以下五个判决就存在未被遵守的情形:1992年9月11日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案(the Land,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case)、1994年2月3日利比亚/乍得领土争端案(the Territorial Dispute case)、2001年6月27日德国诉美国的拉格兰德案(the LaGrand case)、1998年6月11日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的陆地和海洋边界争端案(th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case)以及2004年3月31日墨西哥诉美国的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公民案(the Avena and other Mexican Nationals case)中都存在不遵守的情形,只能算是得到了部分遵守(partial compliance)。[92]

国际司法机关都允许和鼓励败诉方自觉执行判决,而不轻易诉诸强制执行措施。即使是在建立了强制机制的国际司法机关中,也都会给败诉方自觉执行判决的机会。例如,以强制著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有关成员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召开的DSB会议上,通知其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意向,若立即遵守不可行,还可以获得合理的执行期限。[93]“世贸组织正因为没有设立负责强制执行DSB建议或裁定的独立警察机关,才十分注重和鼓励自愿执行。”[94]实践表明,WTO裁决大多能够得到其成员的自愿履行,提出报复申请并得到授权的只有6个案件,实际采取报复措施的只有其中的4个案件。[95]

(二)自觉执行的理由

国家自觉执行国际司法判决的理由和遵守国际法的理由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异,因为,无论是国际司法判决还是国际法都设定了有关国家的义务,不履行国际司法判决也是不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会引起新的国际争端并成为承担国际责任的理由。

国际司法判决的自觉执行还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联:一是自愿管辖制度。“因为一国既已事先承认法院的管辖权,从法律、政治和道义等方面来说,它就相应地应准备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法院可能采取的诉讼保安措施、各种裁定及判决,而不论这些措施、裁定或判决对其有利还是不利。”[96]即国家自愿接受国际司法管辖,就意味着作出了自觉执行国际司法判决的承诺。自相矛盾的是,自愿管辖本是制约国际司法机关发挥作用的一个因素,却成了国家自觉执行国际司法判决的一个理由。也许,这就是自愿管辖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二是国际司法机关的执行能力。国际司法机关均未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也不掌握用于强制执行的必要资源,故不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通常认为,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身不是司法程序的组成部分,而是属于政府的政治行为”[97]。国际司法机关只负责审判,不负责执行。例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就无法关心判决的执行问题,因为“不存在法院自己执行其判决的任何规定”[98]。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和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都没有关于判决执行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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