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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判决的执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法院对罪犯所作的刑事判决,依照该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在该国境内执行。国际刑事司法机关所作判决的执行依赖于有关国家提供的支持。根据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判决将分别根据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或远东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与徒刑的执行不同,罚金和没收措施的执行是缔约国的义务。法庭决定的刑期对执行国具有约束力,执行国无权更改。

二、国际刑事判决的执行

(一)国际刑事判决的内容

相对于国内犯罪而言,国际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而对其判处的刑事处罚不会是较轻的刑罚,如中国刑法中的管制和拘役就是不适用的。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包括附加刑,如罚金、没收。判处刑罚应当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定罪人的个人情况。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国际刑事司法机关,除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外,均建立有上诉机制,即实行两审终审制。[166]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可以对有罪的被告判处死刑或处以法庭认为公正之其他刑罚,并可剥夺罪犯偷盗的财产,命令将财产返还给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the Control Council for Germany)。法庭对于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应当说明理由,且是终局的,不能上诉,免于复核。[167]经审判,法庭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判决,纳粹党的领导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判处12人绞刑、3人无期徒刑、2人20年有期徒刑、另有2人分别判15年和10年有期徒刑,3人无罪释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可对被告判处死刑或其他公正的刑罚,但其宪章未明确规定财产刑,以及法庭判决的终局性。[168]经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8年11月12日宣布判决:判处7人绞刑、16人无期徒刑、另有2人分别判20年和7年有期徒刑。

现存的国际刑事司法机关都没有规定死刑。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适用的刑罚仅限于监禁(imprisonment)[169],法庭并有权下令把通过犯罪,包括用强迫手段获得的任何财物和收入归还其合法拥有人。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可就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作出判决。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刑罚包括最高不能超过3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命令处以罚金,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但不妨碍善意第三方的权利。[170]

具有混合性质的特别刑事法庭,可适用的刑罚要根据与联合国间的协定来确定。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适用的刑罚仅限于一定年限的监禁,法庭并有权下令没收非法获得的或犯罪所得的任何财产和收益,并将之归还给合法所有人或者塞拉利昂国家。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判处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171]

利用原已建立的国内法院,或者新建具有纯粹国内性质的特别法庭,如伊拉克特别法庭、印度尼西亚特别人权法庭,对国际罪犯进行审判,应当依照其本国刑法作出判决。这使被告有可能像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一样获得死刑的判决。[172]

(二)国际刑罚的执行

一般来说,国际和国内法院都不负责刑事判决的执行(enforcement of sentences)。国内法院对罪犯所作的刑事判决,依照该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在该国境内执行。除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外,国际刑事司法机关都不具备直接执行法庭命令和判决的独立能力。国际刑事司法机关所作判决的执行依赖于有关国家提供的支持。

1.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的执行。根据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判决将分别根据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或远东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或远东盟军最高统帅可以随时对判决给予减轻或者某种变更,但不得加重刑罚。[173]两个军事法庭具有独立执行判决的职权,不依赖于国家的支持。这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实行的特殊制度,迄今为止未再被重复。

2.国际刑事法院判决的执行[174]

(1)监禁刑的执行。国际刑事法院没有监狱,监禁刑必须求助于缔约国。缔约国没有义务提供协助,而只是自愿提供监狱服务。[175]根据《规约》规定,法院院长会议从表示愿意接受被判刑人的国家中酌定一个国家执行徒刑,被指定的国家应尽速就其是否接受法院的指定通知法院。若不接受,法院院长会议可以指定另一国家。如果没有指定任何国家,则徒刑将在法院承担费用的条件下由东道国——荷兰的监狱执行。徒刑判决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缔约国不得做任何修改。只有法院有权对上诉和改判申请作出裁判。徒刑的执行受法院的监督,并应当符合广为接受的国际标准,条件的宽严不得有别于执行国同类犯罪囚犯的监禁条件。

(2)罚金和没收措施的执行。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自己的判决执行官,且未经一国同意也不可能到该国境内行使司法职权,所以罚金和没收措施也需要缔约国的协助。与徒刑的执行不同,罚金和没收措施的执行是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当根据其国内法程序执行罚金或没收;无法执行没收命令时,应收缴价值相当的财物;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缔约国因执行所获得的财产或者出售有关财产的收益,应移交给法院。缔约国不能修改法院的赔偿命令和包括罚金的判决书。

3.其他国际刑事司法机关判决的执行。

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只适用监禁刑,罪犯在法庭从已向安全理事会表示愿意接受已定罪者的国家名单中指定的国家服刑。监禁应符合有关国家可适用的法律,并须受法庭的监督。[176]

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判决的徒刑应在特别法庭庭长从那些表示愿意接受被法庭定罪的人的国家清单中选定的国家执行。法庭的赔偿判决可由受害人或通过受害人提出索赔的人向国内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提出诉讼,以执行判决。[177]

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的判决在塞拉利昂执行,如果条件允许,监禁也可以在已与前南国际法庭或卢旺达国际法庭缔结执行协定、并向特别法庭书记官处表示愿意接受已定罪者的国家中执行。特别法庭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缔结类似的协定。[178]

以上各法庭的规约都规定监禁条件由执行国法律规定,并受法庭监督。法庭决定的刑期对执行国具有约束力,执行国无权更改。发生应予免罪或减刑的情形时,执行国应通知法庭,由法庭庭长与各法官协商,根据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一般原则作出决定。[179]

4.国内刑事判决的执行。国内法院对国际犯罪作出的判决,无论是否通过特别法庭的方式,都只通过有关国家的刑罚执行系统来执行。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虽然通过与联合国缔结协定的方式建立,但其判决也只在柬埔寨境内执行,联合国与柬埔寨的协定根本没有涉及判决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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