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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的程序与内部管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国会的程序与内部管理宪法第1条第4节规定,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修正案第20条第2款进而规定,除非经由立法改变,此会议每年1月3日正午开始。实际上,国会开除议员的程序、理由和权力不无争议。这些疑问并没有在鲍威尔案中得到明确的解决。

四、国会的程序与内部管理

宪法第1条第4节规定,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修正案第20条第2款进而规定,除非经由立法改变,此会议每年1月3日正午开始。宪法第1条第5节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是各自的议员选举过程的仲裁者,并且还有权决定各自议员的遣回和任职资格;两院各自议员过半时,即构成法定议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照每院确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两院得规定各自院的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2/3以上多数的议员同意,可以开除该议员。

实际上,国会开除议员的程序、理由和权力不无争议。在1969年的鲍威尔诉麦科马克案[36]中,第90届联邦国会众议员亚当·鲍威尔(Adam Powell)因行为不检点被众议院开除,鲍威尔诉称,宪法明确规定的议员当选资格仅包括年龄、公民身份、居住期限等三项,国会并不存在概括性的权力决定其任职资格,况且自己已经当选;国会则声称,只要满足宪法第1条第5节的程序规定,国会可以以任何理由开除其成员。这里存在几个疑问,首先,如何理解宪法第1条第2节和第3节所规定的议员参选资格和第1条第5节所提到的任职资格(Qualification)之间的关系;其次,分权制衡体制究竟是赋予国会完全独立的审查其成员之行为规范和参会资格的权力,还是将这条宪法规范的解释权留给了法院。这些疑问并没有在鲍威尔案中得到明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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