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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的非正式正式解决机制的区分标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电子商务纠纷的非正式/正式解决机制的区分标准长期以来,“非正式/正式纠纷解决”一直是纠纷解决问题研究中一种常见的区分标准。尽管在常见的归类方法中ODR机制多被以非正式机制看待,但正如笔者所言,标准的界定是在比较中形成的。为了体现ODR与后面将分析的网络社区内部化解纠纷的做法之间存在的区别,因此也将其归入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

一、电子商务纠纷的非正式/正式解决机制的区分标准

长期以来,“非正式/正式纠纷解决”一直是纠纷解决问题研究中一种常见的区分标准。在各自论述中,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视角,学者频繁借用这一组概念分别指代规范性、制度性或者程序要求方面具有不同表现的纠纷解决方法,[86]以至于部分具体方法被划入不同类型的矛盾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由于“正式”、“非正式”均属比较性概念,因此其具体的意涵的明确必须结合具体的分析语境加以厘清。

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事后解决划分为正式、非正式两种类型,最根本原因在于笔者注意到现实状况中电子商务交易中本身就存在两套不同的交易环境,其间解决交易纠纷的方法也具有显著的区别。

第一种交易环境是所谓组织化的交易环境,这一体系的运转平台主要由专业化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站构成,包括类似金银岛网交所[87]的B2B类交易网站,类似当当网[88]的B2C类交易网站以及类似淘宝网[89]的C2C类交易网站。这类交易环境由专业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予以建立并实施管理,经长期摸索已形成了系统化、组织化的运作流程,当事人一旦遭遇纠纷往往会通过相对正式途径寻求救济。比如对大部分B2B交易和少部分B2C、C2C交易来说,基于较高的标的,当事人可能选择通过诉讼、仲裁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加以处理而无须考虑成本。而对于大部分的B2C、C2C交易来说,出于成本与标的之间存在的非对称关系,纠纷解决的主流手段则转变为通过ODR机制来达成。尽管在常见的归类方法中ODR机制多被以非正式机制看待,但正如笔者所言,标准的界定是在比较中形成的。目前的ODR机制虽仍在很多方面显露出民间性、任意性、非强制性的特点,但历经早期ADR实践的沉淀和后期相关机构、运营组织持续不懈努力,其内部组织化、规范化的水平其实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准。为了体现ODR与后面将分析的网络社区内部化解纠纷的做法之间存在的区别,因此也将其归入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

另一方面,在企业主导的主流市场以外,以小众人群的聚集为基础形成的网络社区内部同样存在着电子商务交易的身影。由于早期阶段的此类交易无论在影响范围还是总量上的表现都并不突出,因此并没有吸引太多研究者的关注。但伴随着电子商务产业整体的蓬勃兴起,网络社区内部的交易活动已经今非昔比,呈现出与以往截然不同的风貌。以国内的情况为例,笔记本电脑爱好者的聚集地之一51nb社区截至2008年1月仅正式注册会员已经达到56万8千人,[90]社区内除具有共同爱好探讨笔记本电脑软、硬件应用以及市场行情之类的专业化板块之外,还专门设立了名为“认证交易区”[91]的板块。根据网站自身提供的说明,该板块的作用就是要提供一个供“通过认证的会员与商家的二手笔记本及配件的交易”地点。[92]而在51nb以外,类似的大型论坛还包括了电子商品爱好者聚集的“tompda”网站,[93]体育运动产品爱好者聚集的“新新球鞋网”,[94]以及摄影爱好者的聚集地“色影无忌”[95]等为数众多的社区存在,至于中小型专门化社区[96]的数量更是难以统计。简而言之,至少从中国目前的网络环境现实看,网络社区型交易已经成为了一支不能被排除在学术视野之外的重要力量。

社区型电子商务交易场所内的交易主要为B2C和C2C类型,[97]因此它们首先都面临所有B2C、C2C交易共同的困境,即此间的纠纷很难通过运用传统纠纷解决手段加以解决。与此同时,由于网站的经营人多为普通的爱好者而并非专业化的现代企业管理团队,这导致其在专业化、精力投入和资金保证上存在无可避免的先天缺陷,无法像其他专业化大型B2C、C2C企业那样建立或扶植适合自身特点的低成本纠纷解决机制。[98]然而,恰恰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参与者之间反而通过相互的冲突、协调与博弈形成了一套非规范化的秩序体系,使自身能够在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匮乏的情况下仍然维持内部的和谐发展,从而为纠纷解决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兼具原初性和时效性的珍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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