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层次

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层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层次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并非简单的随机过程。埃里克森曾经在自己的研究中专门针对牧民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习惯作出过观察和分析。[173]笔者认为,该理论同样可以为网络社区内部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层次关系的形成提供解释。

五、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层次

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并非简单的随机过程。由于不同机制在价值取向、功能以及运作方式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163]当事人因而必须结合其面临纠纷的性质与特点从中挑选出最适当的机制加以运用。与此同时,如果首先选定的机制被证实无法有效平息冲突,重复挑选乃至于多次挑选的现象也不免时有发生。尽管特定当事人针对纠纷解决机制顺序的安排仅仅只是对其个人观念的反映,但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察,不同机制之间则会在统计的意义上呈现相应的层次关系。对这类一般性的规律的把握将不仅能够增进我们对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性质的认识,同时也可以为后续的制度安排提供重要参考。

埃里克森曾经在自己的研究中专门针对牧民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习惯作出过观察和分析。根据他的结论,纠纷发生之后人们通常都会首先选择对社会生活秩序冲击较小的途径解决冲突,失败之后才转而运用强度更高的其他方法。[164]从笔者所观察的状况看,类似情形在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运用的场合内也同样存在。正如前文所描述的那样,在对方的行为仅仅轻微有违诚信,但还没有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情况下,相当比例的当事人都会选择保持沉默,以自身的隐忍来避免冲突的显性化。笔者之前所说的隐忍构成了社区环境下化解冲突的原点,理由即是由此而来。而在对方行为达到较高程度,以至于当事人感到无法继续保持沉默时,最有可能成为其进一步选择的机制则是协商。这不仅是由于协商能够以相对私密的方式解决冲突,避免因过度暴露彼此意见上的分歧而破坏社区生活中奉行的礼让传统[165],同时也是由于社区化环境中成员之间所保持的紧密人际关系为协商的展开创造了条件。[166]而一旦当事人通过直接的沟通仍无法消除彼此的分歧,社区管理者或者其他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成员[167]则往往会开始主动或者被动[168]的介入纠纷,使纠纷解决朝着调解的方向继续发展。

更有趣的现象在于,上述层次关系不仅得到了社区成员的普遍遵循,并且某种程度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性的秩序,如果特定成员的选择对此有所违反,则不仅不会得到道义上的支持,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受到其他成员的谴责。例如当某成员在受害并不严重的情况下却在社区内部大加抱怨,其他成员就可能会劝说其放弃进一步扩大事态的行为,甚至要求其反省自己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疏忽。[169]而如果一名成员在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就直接联系管理人员要求其介入从中调解,通常也都会遭到拒绝。这在很大程度上几乎与埃里克森对夏塔县的描述如出一辙:如果一名牧民在纠纷发生之后跳过协商阶段而直接动用诉讼等外部机制,[170]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社区结构的破坏者,招致其他成员的敌意。[171]

为了揭示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埃里克森提出了有关“福利最大化规范”的假说,[172]即“关系紧密之群体内的成员们开发了并保持了一些规范,其内容在于使成员们在相互之间的日常食物中获取的总体福利得以最大化”。[173]笔者认为,该理论同样可以为网络社区内部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层次关系的形成提供解释。由于社区型网络环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基础正是得益于内部紧密而和谐的人际交往联系,因此这一特殊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构成了全体成员“最大化的总体福利”,并使所有成员都有此担负了克制自身行为并尽量采用冲击性较小方式化解纠纷的义务。在这一点上,人类对于建立良好交往秩序的智慧无疑得到了极为充分的展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