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大额现金管理

大额现金管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大额现金管理(一)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该规定。

五、大额现金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二)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制度,对于违规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15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开户银行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开户银行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金从其个人储蓄账户及时划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并不得为其通过储蓄账户支取大额现金提供方便。

◣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该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账户,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账结算服务。

(四)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对所有个人储蓄账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五)银行卡存取现金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启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存取现金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开户银行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在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账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账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大额提取现金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汇票或本票保证金后,银行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

◣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如果签发的每张现金汇票本票的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一日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是开户单位,不是开户银行。

◣鉴于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保留超过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于当日营业结束前上缴开户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开户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八)管理与罚则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19条)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于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账,不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