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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现金管理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查,一年来该企业采用开大头小尾、更改业务单位名称的手段进行偷税,共计开出普通发票265份,差额达4568963.24元,偷逃增值税663866.48元。该公司多头开立账户、收取现金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企业负责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税1466305.25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

第一节 旅游企业现金管理

引导案例

新编税收征管与偷漏税防范及法律处理实务

M市某酒店属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为餐饮、住宿业务,2006年12月,该市国税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酒店开业以来偷税达400万元。根据群众举报,税务机关对该酒店进行了税务稽查。

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内查外调,多方调查寻找有关资料和证据,对账外资料进行逐笔登记核对,并到有关业务单位进行调查核对取证。

根据对该酒店2006年全年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存在以下问题:

1.多头开户。

该企业在银行非法开设辅助账户,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查非法账户多达4个,将部分销货款私存在这些账户中,隐匿销售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

2.采取收现金不入账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款。

经查,2006年一年以来收取现金不入账,坐支165355.15元,偷逃增值税24025.96元。

3.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偷税。

经查,一年来该企业采用开大头小尾、更改业务单位名称的手段进行偷税,共计开出普通发票265份,差额达4568963.24元,偷逃增值税663866.48元。

据该公司经营负责人交待,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为了维持经营,所以才会采取现金收入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

该公司多头开立账户、收取现金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企业负责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税1466305.25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

思考:

1.该酒店的现金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改进?

2.该酒店的现金管理问题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后果?

3.酒店在现金管理方面还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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