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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概念及管理原则●《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要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专门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八、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一)概念及管理原则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第2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3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第4条)

(二)借款条件、担保及借款用途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①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③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④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第5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①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②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③农机具贷款;④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第6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要在已经核定的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内,严格按照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要坚决查禁在农户贷款发放中以物抵贷和违背入股自愿原则强行扣收股金等违规行为。

◣要因地制宜确定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用途。东北、西北及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小额信用贷款要重点解决农民种地的资金需要,在此前提下,如资金有余,可支持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消费方面的资金需求。中部地区要确保农民简单再生产资金需要,在此前提下,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可灵活掌握,可以支持种养专业户,支持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也可以支持农民住房、助学等消费需求。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民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基本可以自给,对农民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在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三)资信评级及信用额度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量力而行。农村信用社要对确有贷款需求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防止片面追求农户贷款面;信用户及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不得与股金额度大小挂钩;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信用社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对超过当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贷款需求,借款人无法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防止无效担保。

◣信用村(镇)的评定要严格条件,在信用户评定和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础上进行,不能逆程序操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信用村(镇)评定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开,不搞一哄而上。信用户评定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及乡镇党政的作用,注意把握好依靠而不依赖、参与而不干预的关系。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依靠农村各级党政组织,建立信用评定制度,完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监管机构要督促信用社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建立贷款档案,并根据农户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等,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专门负责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评定小组要依靠当地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充分发挥他们既熟悉农村工作和农户情况,又可以监督贷款发放、协助贷款管理的作用。

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以推动农户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提升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乡(镇)党政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的具体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农户,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第7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①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②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③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第8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 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 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第9条)

(四)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对因自然灾害导致欠贷的农户,根据农户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也要尽量给予贷款支持;要建立健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信用社应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其核定相应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农户需要贷款时,只要在核定的额度内,就可以凭贷款证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

◣信用社的资金首先要用于支持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资金有余时,再按照农业产前产后服务、多种经营、消费的顺序安排资金。农业地区的农户贷款面一般要达到50%以上,这类地区信用社当年新增存款的60%以上要用于发放农户贷款。对支农贷款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县级信用社联社调剂解决,资金仍有不足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信用社要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农户贷款制定责任目标,将农户贷款的发放量、发放户数和回收率等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位信贷人员,并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农户贷款有足够的信贷总量和覆盖面。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第10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第11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第12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第13条)

(五)期限和利率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农民申贷意愿,结合不同的资金使用用途确定单笔贷款的期限。农户一般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其他贷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第14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第15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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