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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跟知识产权相并而生的。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到目前为止,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有三种制度:一是专利制度,二是商标制度,三是版权制度。保护专利的制度称为专利制度。专利制度是指通过法律保护一项发明的发明权人的权利独享,使之具有排他权的制度。因为价格越高越会激起更多的人去“偷”。

三、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是跟知识产权相并而生的。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对商品的一般定义是:为交易而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商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为他人生产,即为了交易而生产;二是具有价值,即在生产过程中消费社会劳动;三是具有使用价值,即它必须给交易者带来效用。尽管知识产品的使用价值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它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因此知识商品同样是商品。尤其是知识商品的使用特性具有排他性和易逝性,它的产权更需要特殊保护。由于知识商品的特殊性,其保护的方式和制度结构与一般特制产权的保护具有很大的差别。到目前为止,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有三种制度:一是专利制度,二是商标制度,三是版权制度。

(一)专利制度

专利是针对发明人的权益而言,是指发明人的专有利益。保护专利的制度称为专利制度。原始的专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意大利,并于17世纪初在英国的《垄断法》中成型,它的核心是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处置。专利权指各种发明利益的专属权利。专利制度是指通过法律保护一项发明的发明权人的权利独享,使之具有排他权的制度。也就是说,专利性的知识产品在使用形态上布局有排他性特点,要保护专利权的利益,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使专利权益具有排他性。因为,作为专利发明人而言,专利使用是否排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保证每个使用者向他支付使用费。也就是向政府专利部门提出有关专利申请,有关部门根据一系列标准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内容(当然不是全部技术秘密细节)进行公开,再经过一定时期的争议期后,若没有异议,政府有关专利主管部门则批准申请者的专利享有权,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如果其他人希望使用一项专利,他可以向持有专利权的人提出申请,由专利权人向决定使用该发明的人发放使用专利的许可证,并向被许可人收取专利使用费,即“专利权税”,这就是专利收益。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容易被无偿盗用的专利知识产权,使发明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以便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造,加速创新的速度,为全人类的发展提供更强大的动力。但是,由于知识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他可以造福于全人类,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看,如果知识不能最大限度地为全社会创造福利,事实上是人类资源的浪费。因此,专利制度除了合理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和权力外,还应该促进知识在全社会内广泛扩散和应用。这就提出了专利制度的效率问题。

第一个效率问题是专利权的界定成本最小化。所谓专利权的界定是指用什么准则去判定是否应该授予一项发明专利权。目前的法律及专利文件对专利权的界定主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实用性。即一项有创见的思维首先要在物品上形象化,能付诸实施。有了形象,才能判定该项发明与其他已注册的发明之间的差别,为保护发明人的权力提供明确的界限。如果一项发明只是一种思维,或只是一种理论,至于它的用途尚不能明确判定,也没有解决怎样实现的问题,还没有达到实用化并创造商业利益的程度,这样的发明不能得到专利权的保护。第二个原则是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在原来领域有所突破,实现了新的进展,或将原有的发明进行新的组合,从而实现了新的功能。例如,找到了制造同样产品的新材料、新方法,运用新的原理制造了新的产品,或在原来的理论基础上发现新的应用领域,开发出了新的产品,或将原来的两项或多项技术进行了新组合,从而发明新的用途等等。没有创新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

界定专利权需要一定的费用,既要使真正的发明受到保护,又要减少为确定发明专利所需的费用,减少专利申请人的负担。简化申请批准手续,应是专利制度遵循的原则之一。因此,申请专利需要公开自己发明的主要细节,通过社会争议来减少专利管理和授予部门为确定发明的真实性所必须付出的工作量,减少为确定是否创新所需要的调查时间和费用。

第二个效率问题是专利的最佳有效保护期的问题。由于竞争使得知识更新和各种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一种专利所依赖的知识因“精神”磨损而变得落后时,专利可能会自动失去了应用的价值。同样,竞争对手为了竞争的需要,可能不得不投入成本去做同样的研究与开发,试图获得具有自己独立知识产权的发明,这可能导致社会重复投入,增加专利保护的社会成本。因此,从社会效益角度来看,如果给予专利的保护期过长,有可能使得专利的社会效益不能充分发挥而造成外部效率损失,使得专利保护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从消费者角度看,由于专利不能及时应用,会延缓产品更新速度,减低消费者剩余,使消费者的福利受影响。因此,专利的保护期应该适当缩短,以利于专利技术和知识的迅速扩散,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般来说,对于专利侵权的案件,在经济学上都认为是具有两面效应的。一方面,对于侵权者应该严惩,以保护发明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要宽容,以加快专利的扩散应用,扩大社会福利。对于侵权者的判决在他获得利益之后再执行,是最有社会效益的。因为侵权者生产了产品获得了效益,消费者可能获得了剩余(如果产品质量改善、价格下降等),而且当判决执行时,侵权者有支付能力时,发明者才能真正得到有效赔偿的好处。这可以解释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普通存在着审理缓慢,甚至是拖而不决的事实。但是,如果对知识产权侵犯过度,就会导致发明者利益受损,甚至收不回发明成本,严重挫伤发明积极性。究竟一项专利权保护多长时间最为理想,是没有办法通过数学模型精确确定的,因为一切都在变化。

第三个效率问题是交易价格问题。一项专利的使用价格值多少钱,常常与发明的成本无关,而是主要取决于专利可能实现的潜在市场价值。很小的一件发明可能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成本回报率可能达到成千上万倍。而耗费很高成本的发明可能对科技革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这可能成为公共知识产品积累,未必具有很高的短期市场价值。一般来说,越是低成本的专利发明,越可能被人模仿“偷走”。因此,尽管市场价值很大,专利的价格也不应该定得过高。因为价格越高越会激起更多的人去“偷”。就像当前的许多VCD光盘和软件一样,正版价格过高,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正常承受能力,因此,盗版者就有利可图。尽管各国的惩罚力度都很大,但因为利益过大,铤而走险的人仍然络绎不绝。如果价格定得合适,也许会有更多的买主不愿冒“偷”的风险而去买专利使用权,发明者可以获得相对高的收益。因此,制定正确的专利价格战略十分重要。

也有很多发明者,尤其是在某一行业内具有垄断能力的大企业,采取技术保密战略,在申请专利技术后,根本不出售使用权,以免自己的技术秘密扩散,导致垄断能力降低。

专利的交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独家垄断的买断方式,不允许其他人使用,这是一种独占权的交易方式;二是通过专利许可证获得使用权的方式;三是通过技术咨询方式获得专利知识;四是通过技术设备的转让方式获得技术使用权;还可以是逐年支付方式。以何种方式交易,取决于专利者与申请人之间的偏好,以及专利的种类和申请人的实力与策略。

(二)商标制度

商标起源于古代中东和亚洲工匠们在他们的工艺品上所刻画的记号,其目的是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一个特定工匠与其产品质量之间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只有认为自己的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好声誉的厂商,才愿意在自己的产品上打上自己特有的记号,以便于他的客户能够辨认自己的产品,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大商业声誉和利润。但是,总会有一些投机钻营的不道德之徒,试图以低成本制造低质量的相同产品,利用别人的声誉欺骗顾客而牟利。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之一,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保护创新和正当经营,将因为投机行为给合法厂商和社会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点。

在英国,早在13世纪在它的《普通法》和《成文法》中即提供了商标保护。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标法来自美国1946年的《联邦商标法》。同专利情形一样,申请拥有自己独立的商标的人,必须通过某些标准,履行某些手段才能获得注册。为了减少消费者确认商标的成本,使商标真正起到特定生产者的商品标识的作用,使商标成为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申请商标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如在《商品法》中规定,产品或服务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如电视生产者不能用“电视机”作为注册商标——这会引起混乱);国家名、地名等专有名称也不能作为商标,因为国家名和地名均属于特殊的公共“产品”,不能为某个私人用于商业目的盈利。但除一些特别限制外,普通名称均可以作为商标名称任意使用,即它们是普通公共物品。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初期处于垄断地位的产品,由于注册商标非常成功,以致使其商标变成了这种产品的公用名称之后,该商标就失去了受保护的地位,任何人都可用原先的商标为其产品做广告。因此,生产者面临一种困境,他们既希望自己的产品获得成功而家喻户晓,但又不希望自己的产品太成功以至于人们开始用其产品的商标名称指代任何同类产品。世界上最著名的商标之一是可口可乐的可乐软饮料的名称“可口”。因其太有名,消费者可能用“可口”一词泛指并非由“可口可乐”公司唯一生产的任何可乐饮料,这样“可口”将成为一类普通产品名称,任何生产者都可以使用。

(三)版权制度

版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正如专利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发明者的积极性,激励创新一样,版权制度是为了保护著作者、作家、艺术家的创作利益。但是,由于著作类的知识与制造业的专利的用途不同,使用方式、交易方式也有很大差异,因此版权的申请、界定和保护方式也不同。

版权一般是在著作者和出版者之间分享的,现在更多的方式是,出版者与原作者达成协议,由出版者代替原作者享有版权,作为代价出版者向原作者支付稿酬或资料报酬,原作者只保留著作权。出版者通过声明自己的出版享有出版垄断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当然,原作者是否拥有出版权,取决于其与出版者之间的协议。

与专利制度不同的是,版权的申请者只需在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自己的合法身份,其出版的所有出版物的版权就自动归属于他(这取决于出版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协议),无需履行其他手续。保护版权的目的是因为出版者要支付报酬给原作者,原作者的创作需要得到报酬以补偿所花费的劳动,而且出版商是经纪人,它的目的是通过出版知识产品而获取利润。盗版者不需要支付任何创作成本,翻印的产品可以和原出版者的产品完全一样,因而可获得更高的收益,使得出版者的市场被占领而损失利益。因此,只有通过法律对版权进行保护,才能够使得原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由于盗版比偷窃专利技术更容易进行,可以做得更隐蔽,因此,版权保护比专利保护更困难。越是畅销的作品被盗版的可能性就越大。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导致翻版制作更加容易的今天,盗版的防范日益困难。如复印和电子计算机扫描技术的发展,使得盗版十分容易,而且盗版印刷可以比原版做得更好,令人防不胜防。光盘产品的盗版更加难于应付。中国VCD普遍采取了所谓超强纠错技术,实际上是为了能够播放质量较低的盗版光碟。中国的一般老百姓的消费能力主要集中在盗版的价格水平上,因此,出现了电子厂商为适应盗版而设计产品的现象。现在国外的高档音像放映设备由于不适合放映盗版光盘,反而市场占有率低。这反映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正版的光盘产品价格卖得过高,利润水平太高,刺激了盗版的发展。二是说明我们的版权制度过于软弱。

在信息化社会,保护版权遇到了两个新的问题,即网络上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网络上知识产品的版权如何保护是世界性的难题。因为每个人都可以随时通过网络下载各种知识产品,它们只需要支付上网费用,而无须支付任何使用知识产品的费用。除非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与网络商达成协议,从上网费中分得一杯羹,否则他们的产品一旦上网就等于放弃了版权。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一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

软件的盗版问题由来已久。从大众软件诞生之日起,盗版问题就开始存在了。在软件盗版问题上,似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加密技术再高的软件也总能被解密盗版。

上述三种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产权制度一样,都是为了降低产权的合法交易成本,保护知识创新和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逐步发展完善的。尽管建立和执行有关的法律制度需要很高的成本,但与它们带来的社会效益相比,仍然是投入大于产出,为经济社会的有序高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经济发展对知识创新的依赖日益增强,对知识产权的科学保护将会成为全社会日益重要的任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不断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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