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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目的的特定性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政诉讼目的的特定性原告资格的问题,涉及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我们在确定行政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行政诉讼的产生。所以,行政诉讼目的体现的是主体的主观愿望或者需求,而这种愿望或需求就是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保障。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

(二)行政诉讼目的的特定性

原告资格的问题,涉及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而且应当是中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7]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司法救济,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赋予相关主体原告资格以及赋予何种原告资格。因此,关于原告资格问题的探讨,与行政诉讼的目的有密切关连。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行政诉讼制度构建以及改造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视行政诉讼制度为金字塔状,行政诉讼目的就是塔基——整个制度的支撑点,没有它则整个制度轰然倒塌。[8]这就是说,行政诉讼目的支配着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并进而影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9]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目的的认识并不统一,比如,有一元论的“保护说”、[10]“解决纠纷说”,[11]二元论的“保护和监督说”[12]以及多元论[13]。可以说,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推动了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接近真理。但是,我们在确定行政诉讼目的的具体内容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行政诉讼的产生。行政诉讼产生的前提是存在行政纠纷,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或者有可能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存在这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无须诉诸法律来救济和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了。所以,行政诉讼目的体现的是主体的主观愿望或者需求,而这种愿望或需求就是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保障。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在这个唯一目的的支配下,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相应地也要从有利于实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设置,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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