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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管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合理使用生物农(兽)药,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产品销售记录档案。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四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合理使用生物农(兽)药,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产品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八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并监督实施。

农产品生产者严禁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不得将非本产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许可他人以本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农产品。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具有区域性集散功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中心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和大型农产品的商业零售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对进入本场或者本店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经营无公害农产品,市、县城区应当逐步设立无公害农产品市场;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业市场、专卖店或者配送中心。

第二十三条 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必须在其产品包装物上或者销售场所标明批准文号、产地名称、生产者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品流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农产品实施质量安全抽检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品流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本地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检时,发现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销售者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逾期未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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