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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召回决定由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层做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法律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含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需要先做风险评估后办理生产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危害健康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②含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③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群体的主辅食品;④腐败变质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肉类的制品;⑤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3.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为预防或防止受污染的食品、劣质食品或贴错标签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不影响或危害所采取的矫正措施。

食品召回决定由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层做出。如果食品企业不自愿召回不安全的食品,政府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企业或公司召回;如食品企业或公司拒绝执行,政府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规定

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具有与人类健康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及其检验方法、评价程序等所做的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2.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

3.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2)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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