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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议定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1948年议定书》1928年《巴黎公约》正式实施不久,其修正问题便被提上议事日程。1948年5月10日,来自15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外交会议。《1948年议定书》基本沿袭了1928年《巴黎公约》第2条和第4条的对世博会的分类。《1948年议定书》坚持了世博会的举办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上述时间间隔,均自世博会开幕之日起计算。

一、《1948年议定书》

1928年《巴黎公约》正式实施不久,其修正问题便被提上议事日程。诚如BIE第一任秘书长[19]莫里斯·伊萨克(Maurice Issac)先生1936年6月在提交BIE行政理事会[20](Administrative Council)的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由于文本起草时过于匆忙,1928年《巴黎公约》中存在诸多缺陷。“在很多地方,文本的形式背离了其真正的含义,导致缺乏精确性,容易被宽泛解释。”“如果有人认为《公约》当前的文本能够实现其被赋予的两个目标的话,即降低世博会的举办频率和更好地组织世博会,那他就大大高估了《公约》的价值。”[21]因此,在《公约》正式实施的5年后,伊萨克秘书长便提议成立一个修订委员会(Committee of Revision),负责对《公约》逐章进行修改。修订委员会于1936年11月26日向BIE行政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公约》文本中亟须进行修订或澄清的问题的报告,主要涉及不同类型的世博会的定义、世博会的举办频率和展馆的建设责任等事项。然而,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持续,《公约》的修订工作一直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真正启动。

必须指出的是,1928年《巴黎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公约》的修正程序,似乎只有在所有签署国或缔约国一致认为需要修改时,才能启动对《公约》的修正。但在实践中,要实现完全一致似乎不太可能。因为一些BIE的成员国常年既不参加BIE的任何活动,也不表示退出《公约》,对BIE催缴年费的通知更是置若罔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约》保管机关[22](depository government)——法国政府的提议,BIE决定采用“议定书”方式对《公约》进行修正。

1948年5月10日,来自15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外交会议。会上,14个国家[23]的代表签署了《修正1928年11月22日国际展览会巴黎公约的1948年5月10日议定书》(Protocol of the 10thMay,1948 Amending the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s Signed at Paris on the22ndNovember,1928,简称《1948年议定书》)。

《1948年议定书》共4条,在世博会举办所涉及的三个基本问题上对《公约》进行了修正:

1.完善了世博会的分类

1928年《巴黎公约》继承和借鉴1912年《柏林公约》的做法,将世博会分为“一般展览会”(General Exhibition)和“特殊展览会”(Special Exhibition)两大类。

1928年《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一般展览会是指那些包含了人类在一个以上的生产领域所取得的成果,或者以展示人类在特定方面或活动中取得的整体进步为目的的展览会;而特殊展览会则是指那些仅涉及一个应用领域、一个行业、一种原材料或者一个基本的必需品的展览会。1928年《巴黎公约》第4条进一步将一般展览会区分为“第一类一般展览会”(General Exhibitions of the First Category)和“第二类一般展览会”(General Exhibitions of the Second Category):前者是指受邀参展国政府应自行建造展馆的一般展览会;后者是指受邀参展国不必自建展馆的一般展览会。1928年《巴黎公约》没有对特殊展览会上展馆建设费用的承担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由于特殊展览会的等级较第二类一般展览会低,一般参展国并不承担建造展馆的费用。

《1948年议定书》基本沿袭了1928年《巴黎公约》第2条和第4条的对世博会的分类。在此基础上,《1948年议定书》中明文规定特殊展览会上不得设有国家馆,从而也明确了特殊展览会上展馆建造费用的承担问题。

2.进一步明确了世博会的举办期限要求

在举办期限上,1928年《巴黎公约》第3条规定,“世博会不得持续超过6个月。但经BIE授权,一般展览会可以延长持续时间,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12个月”。

《1948年议定书》坚持了世博会的举办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在此基础上,《1948年议定书》要求世博会的展期应在该次世博会获得注册时予以明确,并对延长世博会举办期限设置了严格的条件:(1)必须在世博会工作启动后出现不可抗力致使世博会不可能按业已确定的日期如期举行或无法在确定的时间内正常完成;(2)必须由主办国提出延期申请,并经BIE批准;(3)延期后的期限无论如何均不得超过原已正式确定的闭幕日期后的6个月。

3.完善了世博会举办时间间隔的规定

1928年《巴黎公约》中有关世博会举办时间间隔的规定的要点主要涉及:

(1)在同一国家,举办两次第一类一般展览会,至少应间隔15年;举办其他情况的两次一般展览会,至少应当间隔10年;

(2)缔约国应当在前一次第一类一般展览会举办至少6年之后,方得组织另一第一类一般展览会。缔约国应当在前一次第二类一般展览会举办至少2年之后,方得组织另一第二类一般展览会。如果展览会的性质相同,则此时间间隔应当延长至4年。

(3)性质相同的特殊展览会不能在成员国间同时举办,在同一国家重复举办的时间间隔应当至少为5年。如BIE认为某一特定生产领域发展迅速,缩减此时间间隔正当合理的,可以例外地将此时间间隔缩减至不少于3年。某些国家根据业已建立的习惯举办展览会的间隔少于5年的,允许其相同地缩减时间间隔。

(4)在同一国家举办两次性质不同的特殊展览会,其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3个月。

上述时间间隔,均自世博会开幕之日起计算。

1928年《巴黎公约》关于世博会举办时间间隔的规定,可以概括为表1-1:

表1-1 1928年《巴黎公约》关于世博会举办时间间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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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间隔方面,《1948年议定书》采取了更为细化的方案,并将全世界划分为3个地区,即欧洲区、美洲区和其他地区[24],并以区域划分为基础细化了1928年《巴黎公约》有关世博会举办时间间隔的规定,其要点在于:

(1)将1928年《巴黎公约》有关时间间隔规定的第(2)项细化为:任何缔约国,只有在同一地区举办的上一次第一类一般展览会结束至少6年后或在其他地区举办的上一次第一类一般展览会结束至少2年后,方可以组织参加第一类一般展览会。

(2)将1928年《巴黎公约》有关时间间隔规定的第(3)项细化为:任何缔约国,只有在同一地区举办的上一次一般展览会结束至少2年后或在其他地区举办的上一次一般展览会结束至少1年后,方可以组织参加第二类一般展览会。但是,如果展览会的性质相同,则上述间隔应相应被延长至4年和2年。

《1948年议定书》关于世博会举办时间间隔的规定,可以概括为表1-2:

表1-2 《1948年议定书》关于世博会举办时间间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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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48年议定书》的规定,在丹麦和法国两国率先完成批准程序[25]后,该议定书于1949年6月20日正式生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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