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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连续剧获奖作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13种财产性权利。与著作人身权与人身有密不可分的性质不同,著作财产权可以脱离作者由他人行使。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意味着以赢利为目的进行出租电视剧录像带以及电视剧制成的其他音像制品,必须事先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13种财产性权利。与著作人身权与人身有密不可分的性质不同,著作财产权可以脱离作者由他人行使。

(一)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对电视剧作品来说,复制方式主要有翻录、翻拍及将电视剧作品制成录像带、VCD或DVD光盘等。对电视剧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复制则包括印刷、复印、录音、翻录等方式。另外,复制权往往与发行权联系在一起,复制与发行共同构成出版行为。

(二)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电视剧作品的制片者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行使发行权,一是向播放机构发行母带,二是发行制作成录像带、光盘的音像制品。这两种发行方式的法律意义有所不同。将电视剧作品的拷贝出售或赠与电视台同时意味着授予其放映权或广播权,而发行电视剧作品的录像带或光盘却并不意味着这种授权,因此,电视台或其他经营组织购得其录像带或光盘后,还必须另外取得其播放权方能播放。同样的道理,电视台获得某一电视剧作品的广播权,也无权擅自把该电视剧作品交付复制发行。

(三)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现场表演是指演员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情形,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等。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进行录制,并将录制的表演公开传播的情形。电视剧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如剧本、音乐的作者都享有对其作品的表演权,他人对这些作品进行表演必须征得作者同意。这里要注意区别表演权和表演者权。表演权是作品作者享有的权利,即表演自己作品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本人享有的署名权、禁止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五)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这里的广播权不仅指我们一般理解的狭义的广播,也包括电视,这与国际上通行的表达是一致的。当然,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一般将电视剧通过有线、无线方式的电视传播,称为播放。有时,也将电视剧广播权称为播放权。

(六)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公开陈列的权利。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个别文字作品的手稿及复制品也涉及展览权。电视剧某个标志性画面如果加以固定成为一幅摄影作品,也会有展览权的问题。

(七)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仅限于影视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作品。出租权是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根据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新增加的一项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意味着以赢利为目的进行出租电视剧录像带以及电视剧制成的其他音像制品,必须事先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脑的普及,电视剧通过网络传播的情形越来越普遍,电视剧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也就更为经常,相伴随而来的是这种权利被侵犯的情形也更加频繁地发生。

(九)摄制权

摄制权亦称“制片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这主要是指将文字作品拍成电影、电视剧以及将作品制作成录像作品的权利。电视剧就是剧本的摄制权行使的结果。

(十)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原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原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原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电影改编成电视剧,将电视剧改编成话剧、连环画等都属于改编。

(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由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如将引进剧译成中文,或将中文剧译成外文等。但翻译不包括由普通话译成中国某地区的方言或将方言译成普通话,因为它们在书面上都用汉字。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并不改变作品本身。将整部电视剧作品或电视剧作品的某个片断汇编到新作品中,或将电视剧作品可独立使用的剧本或音乐汇集到新作品中,都属于制片者或作者的汇编权行使的表现。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法律中的兜底条款,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因社会、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带来的新的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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