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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注意提供有关证据,这对认定是否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非常重要。违反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受损害的,适用违约责任。

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含义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不正当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如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非法泄露、使用商业秘密;间接侵权,如第三人非法泄露该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界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类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侵权的表现形式如下: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它是行为人为竞争目的或其他目的,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即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行为人通过对知悉秘密者施以钱财、地位、高薪聘请等物质利益来换取商业秘密。胁迫,是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商业秘密的知悉人屈服就范,从而取得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手段的规定没有穷尽,凡是不符合商业道德、采取超出正当合理的方法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属于不正当手段。

2.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商业秘密。这是指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不合法获取的,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它可以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使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他人未经授权或违法获取,而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又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还可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本单位职工或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自己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或允许第三人使用的行为。

3.以不正当手段披露商业秘密。这一行为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披露(甚至公布)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负有保密义务的本单位职工违反约定,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披露(甚至公布);三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而泄露(甚至公布)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既可以是单位内部职工,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2.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客体是商业秘密。这主要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商业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等,以及未公开的产品的开发、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商业秘密的侵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出自侵权行为人的故意,只有少数情况属于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公司或企业的工作人员因过失泄露本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恶意取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因其主观上有故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有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行为;若善意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本不可能知道该信息的披露是未经权利人允许的,那么,善意第三人即使使用了该商业秘密,也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4.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与法律责任

当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查处侵权行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注意提供有关证据,这对认定是否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5条规定,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负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大陆法系国家判定商业秘密“停止侵害”问题适用的是类似物上请求权的理论,英美法系国家的禁令制度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更成熟,美国司法中常采用禁令的措施。商业秘密往往因被披露的侵权行为而遭受致命的打击,采用禁令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我国商业秘密的民事保护有必要引入禁令制度。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适用于具有侵权性质的不正当获取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有: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利润。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受损害的,适用违约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直接规定违约责任,但《合同法》、《劳动法》以及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了违反保密义务的合同责任。

(二)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方式。《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的两项措施,属于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三)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第219条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释】

[1]参见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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