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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解释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条约在执行过程中,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的事是很常见的,这就需要对条约进行解释。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公约缔约国间因解释及适用问题发生争执而无法解决时,应交国际法院处理。解释应合理合法,如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概念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行。

条约在执行过程中,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的事是很常见的,这就需要对条约进行解释。由谁解释,依据什么规则解释,是条约解释中最关键的两点。

二、条约解释的机关

(一)条约当事国

根据罗马法的著名格言,“谁有权立法,谁就有权解释法律”,条约缔约方有权解释条约。同时,也只有缔约各方最了解条约的真实含义,所以原则上应由它们解释。各缔约方解释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国际条约的缔约方最少有两个,由于各方利益、地位、语言的不同等原因,各方的解释难免出现分歧,这就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加以解决,通常的方法是在条约里规定,将解释上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裁判。

(二)仲裁法庭和国际性法院

一些国际公约包含条约解释的条款和解决争端的制度,规定当事国可把解释条约时产生的争端诉诸法院或仲裁法庭,法院或仲裁法庭从而获得解释条约的权力。这些机关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对当事国有拘束力。

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公约缔约国间因解释及适用问题发生争执而无法解决时,应交国际法院处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规定,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可自由以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以解决因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端。

(三)国际组织

原则上,每个国际组织仅有权对建立该组织的宪章、盟约、规约等国际条约作出解释,且这种解释仅在该组织的范围内有效。

三、条约解释的规则

国际实践或理论缺乏一套关于条约解释的完整和精细的规则。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及国际实践,条约解释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善意原则

善意原则要求应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解释应合理合法,如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二)整体原则

整体原则要求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例如,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有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

(三)目的原则

目的原则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

(四)通常意义原则

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在其判决及咨询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这是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解释及适用条约约文时,首先要尽力按约文的自然通常的意义使条文有效”。

关于多种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第二,如作准文本中的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的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第三,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最能调和各约文的那种意义。各种文字的约文被推定具有相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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