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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伯尔尼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截至1998年1月31日,加入公约的共有130个国家。

第二节 《伯尔尼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概况

1878年成立了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非政府间组织——国际文学协会。在国际文学协会的倡导和瑞士政府主持下,1883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召开了一次起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的会议,会议形成的公约草案由瑞士政府分别送各国研究。经过1884年、1885年、1886年三次外交会议后,在1886年9月由英、法、德等10个国家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由于第二年有8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所以《伯尔尼公约》在1887年12月5日生效。

《伯尔尼公约》生效后,于1896年、1908年、1914年、1928年、1948年、1967年和1971年多次修订。1971年巴黎文本共44条,其中正文38条,附件6条,正文前21条和附件6条为实质性条款,规定了《伯尔尼公约》的宗旨、基本原则、保护范围、权利内容和限制、权利保护期限等;正文后17条为行政管理性条款,主要规定了《伯尔尼公约》的管理、加入条件等内容。但是最新的1971年巴黎文本并不是现行唯一有效的文本,还有少数国家虽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但只批准早年修订后形成的文本,如泰国只适用1908年的柏林文本,有10个国家适用1928年罗马文本,14个国家适用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

《伯尔尼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截至1998年1月31日,加入公约的共有130个国家。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适用公约的1971年巴黎文本。根据中国政府的声明,自1997年7月1日起,该文本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1款的规定,该组织的成员即使不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也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的实质性条款,但非《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受《伯尔尼公约》精神权利条款的约束。

二、《伯尔尼公约》基本内容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指其实体条文,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原则和对公约成员国国内法提出的保护著作权的最低要求。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国民待遇原则虽然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但是它并不是绝对的,至少在司法及行政程序上,很难要求完全的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指凡符合公约保护条件的作者的作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内都享有与各成员国给予其国民的作品同等的保护。具体地说,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作者国籍标准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出版和在何处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者只要在公约成员国有惯常居所,也可以适用作者国籍标准,享受公约的保护。

2.作品国籍标准

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某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同时首次出版的,则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这里的出版是指得到作者同意后的出版。

除了上述两个基本标准外,《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国民待遇的两个辅助标准:

1.电影作品即使不符合上述享受国民待遇的条件,只要电影制片人总部或制片人的惯常居所在《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境内,就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如果制片人在两个以上,则只要其中一个人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公约的保护。

2.建筑作品及建筑物中的与建筑相连的艺术作品,即使不符合上述享受国民待遇的条件,只要该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境内,就可以享受公约的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就自动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向其他成员国提出请求或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是针对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而言的。但如果某成员国对其本国国民要求将作品交存或登记,以此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这是公约所允许的。

(三)著作权独立原则

著作权独立原则是指外国人在另一个国家所受到的保护只能适用该国的法律,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依赖于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得到保护,即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和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如在以作品交存和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公约成员国,其国民未履行交存和登记就无法取得著作权保护,但在其他成员国仍然可以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必证明其在本国是否履行了这些手续。

(四)受保护的作品

1.受保护的作品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受到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公约列举了一些受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形式: 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公约的上述列举涵盖了现有的主要作品类型。

2.可选择保护或对保护进行限制的作品

(1)官方文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的正式译本是否给予保护,可以由其国内立法确定。”

(2)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这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

如果工业品外观设计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那么在公约其他成员国只能享受该国给予平面和立体设计的专门保护;但如果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那么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保护。

《伯尔尼公约》同时还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各国可以自行规定,但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

(3)民间文学和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没有明文规定民间文学和艺术作品,但在第15条第4款规定:“对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者是公约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可以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公约成员国内的权利。”

(4)某些口述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二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自行规定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言的言论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公约同时还规定,对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各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由报刊登载、进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

3.不受保护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可以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因此,反过来说就是不保护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五)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

1.财产权利

《伯尔尼公约》规定:“成员国至少保护著作权的下列财产权利: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片权。”对于追续权,公约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2.人身权利

《伯尔尼公约》规定:“成员国至少保护著作权的下列人身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和收回权等其他人身权利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3.权利的限制

为控制成员国无限制地扩大对著作权的限制范围,《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对著作权限制的范围,如公约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复制文学和艺术作品,但又同时要求这种复制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六)著作权保护期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著作权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财产权利,一般作品的财产权利保护期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不少于25年,电影作品不少于同观众见面后50年或摄制完成后50年,匿名或假名作品不少于出版后50年,合作作品不少于合作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对于人身权利,《伯尔尼公约》要求至少应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等,也可以提供无限期保护。

《伯尔尼公约》除了规定以上几项基本原则和内容外,还规定了公约的追溯力,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以及参加公约的条件和步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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