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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在举证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某冶金厂位于城郊,在该冶金厂周围是大片农田。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和不可抗力等几种。被告没有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可以认定某冶金厂环境侵权事实的存在,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冶金厂位于城郊,在该冶金厂周围是大片农田。2011年夏季,冶金厂周围的农作物大量枯死。周边的村民认为是冶金厂排放的工业废气污染环境,造成农作物枯死。很多村民纠集起来到冶金厂讨说法,要求其赔偿损失,双方关系恶化。在当地政府的劝说下,受损失的村民到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村民推举的诉讼代表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中包括: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农作物枯死是由于有毒废气污染造成的,与病虫害等无关;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在农作物发生枯死现象前后一段时间内,冶金厂与受灾农田处于上下风向;有关机构对农作物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损失经估算为30万元;关于当地没有其他工业废气排放源的调查材料。某冶金厂答辩称:该厂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污染范围得到有效控制,原告方的农田不在污染范围内。农作物出现枯死现象与该厂排污行为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某冶金厂向法庭提交了有关部门的验收文件,证明其排污达标,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法理分析】

本案所反映的是在环境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如何进行举证的问题。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分配和具体的举证思路和方法上有其特殊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环境侵权纠纷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侵权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侵权事实成立,都要彻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具体的举证思路与方法上,原告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环境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就被告方的举证思路与方法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由于加害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也就无须对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2)加害人要注意对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3)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和不可抗力等几种。加害人若想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

在本案中,原告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农作物枯死是由于有毒废气污染造成的,与病虫害等无关;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在农作物发生枯死现象前后一段时间内,冶金厂与受灾农田处于上下风向;有关机构对农作物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损失经估算为30万元;关于当地没有其他工业废气排放源的调查材料。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证明了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不在原告,但原告对此主动进行举证,为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有关部门的验收文件,证明其排污达标,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种举证思路是有问题的。如前所述,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排污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同样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方的举证还包含了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否定,即污染范围得到有效控制,原告方的农田不在污染范围内。农作物出现枯死现象与该厂排污行为无关。但被告所举出的证据显然不足以对抗原告的证据。被告没有就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可以认定某冶金厂环境侵权事实的存在,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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