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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假离婚”为由可推翻离婚时房屋归属约定吗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鲍兰香与王长贵于1995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7月1日生育女儿王玲玲。至于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存在一方欺诈或胁迫对方的情形,只是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鲍兰香与王长贵于1995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7月1日生育女儿王玲玲。后双方于2007年8月18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中双方约定: 上海某区A房屋,归王长贵所有,王长贵补贴鲍兰香住房费用人民币20万元,该款在离婚后一年内付清。后王长贵并未按约向鲍兰香支付钱款,于是鲍兰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长贵立即支付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庭审中,王长贵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很好,后鲍兰香称认识了一位外籍人士,可以带鲍兰香出国,今后也可以带孩子与自己一起出国,向自己提出假离婚,待出国成功后复婚。王长贵表示一开始自己不同意假离婚,后因鲍兰香多次要求,自己无奈同意,双方遂于2007年8月18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自己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清楚的,协议书中支付鲍兰香人民币20万元是鲍兰香称作为出国的经济保证。现王长贵认为自己是受鲍兰香欺骗才协议离婚的,自己长期休病假在家,还要抚养女儿,无经济能力支付鲍兰香钱款,故不同意鲍兰香的诉讼请求。那么王长贵的抗辩意见,法院会采信吗?


一、 案情分析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一旦双方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在法律上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至于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存在一方欺诈或胁迫对方的情形,只是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鲍兰香与王长贵双方明确约定,系争房屋归王长贵所有,其支付鲍兰香住房费(实际为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且王长贵也自认其对协议的内容及相关法律后果是明知的,那么此时王长贵仍主张双方是假离婚,其应当承担举证的法律责任。若其举证证明离婚之时确实是受鲍兰香欺诈才同意以上财产分割条款的,则其可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双方另行协商分割或另行诉讼解决。

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出,王长贵对其与鲍兰香至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应当是明知的,只是他认为双方的离婚是有附条件的,即离婚后,双方日后还要再复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之规定,男女双方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至于双方离婚之后是否再复婚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私权和公权均不可干涉,这是基本人权。因此我们认为,从王长贵的庭审陈述来看,双方离婚应属自愿离婚,也无法定的无效情形,故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王长贵的抗辩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鲍兰香与王长贵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全面履行。但双方离婚后,王长贵未按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在离婚后一年内支付鲍兰香住房补贴款20万元,现鲍兰香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鲍兰香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自2008年8月19日起算,至判决之日止。至于王长贵称系被鲍兰香欺骗办理了离婚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而参考双方离婚时该地段的房屋价值,鲍兰香主张的房屋补贴款尚属合理范围,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王长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鲍兰香住房补贴款20万元,并判决其支付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判决之日止上述钱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达到一些目的(如享受银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分配房屋、享受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等),采取“假离婚”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企图能瞒天过海。自以为很“聪明”的他们,殊不知这是对法律和自己权利及婚姻的亵渎。实践中很多人采取诱骗对方的方式骗取其信任,办理“假离婚”,一旦离婚手续办完,其原形毕露,根本不会同意复婚,此时“被骗”一方后悔也是无济于事的。实践中的“假离婚”最后弄假成真的案例很多,因此我们提醒大家,在法律面前是开不得玩笑的,离婚不是儿戏,切记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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