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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房时使用了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小金(男)和晓颖(女)是同事关系,双方日久生情,很快进入热恋状态,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3年4月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潇潇。后因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张先生遂起诉要求与王小姐离婚。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系婚后与房屋出售人签订买卖合同,产权登记时,双方均被登记为产权人,故房屋应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小金(男)和晓颖(女)是同事关系,双方日久生情,很快进入热恋状态,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3年4月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潇潇。婚后,柴米油盐的琐碎替代了恋爱时的浪漫,小金和晓颖开始为一些经济琐事发生争执,在双方父母的干涉下,夫妻俩的吵闹逐渐升级,最终两人各自搬回了父母家,开始了分居生活。此后,双方仍争吵不断,最终晓颖因为厌倦了吵闹、分居的生活,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小金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未获法院准许。面对晓颖的离婚请求,小金虽也生气,但毕竟惦记着妻子女儿,便常常托同事、朋友打探晓颖的消息,谁知不久,小金听说晓颖和另外一个异性好上了,更让小金气愤的是,他居然听到了晓颖与异性在外开房的消息。2008年,晓颖和异性在外开房被小金发现了,小金气愤之余报了警,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挽回余地。晓颖觉得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先,为自己的幸福考虑没有错,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均等分割双方名下的上海某区房屋。该房屋系小金和晓颖于2003年4月购买,权利人登记为小金和晓颖,购房时房价为582573元,其中购房款390000元系小金婚前个人财产。现在晓颖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晓颖能分割到多少份额呢?


张先生与王小姐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都曾经历过婚姻的失败,因而一见如故,2007年3月19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前张先生和王小姐就一直在物色合适的房屋作为婚房,不久双方看中了上海某区一处装修不错的二手房,并于2007年3月22日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值92万元,首付款52万元,贷款40万元,其中首付款基本是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同年4月23日,双方经登记成为该房屋产权人。截至2009年9月,尚有银行贷款336442.59元未归还。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发生了矛盾。王小姐在一次争执后一怒之下于2008年9月19日搬离了婚房独自租房居住,两人遂开始分居。王小姐曾于2008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因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张先生遂起诉要求与王小姐离婚。

诉讼中,张先生和王小姐均认可系争房屋市场价值现为180万元,但对于房屋的分割,双方意见不一致,张先生认为王小姐贡献很小只能分得房屋扣除贷款后价值的20%,而王小姐认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共同共有要求均等分割。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一、 系争房屋之共有形式

案例1中,小金与晓颖对于系争房屋系共同共有形式。

双方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系争房屋购置于2003年4月,系婚后购置,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本案而言,该房屋系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依法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案例2中,张先生和王小姐对于系争房屋也系共同共有。

二、 系争房屋的分割原则及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夫妻离婚是法定的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一种情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很多人像晓颖和王小姐一样以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一人一半的分割,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采取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双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如是否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等综合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案例1中,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上海某区房屋虽然系婚后购置,但该房屋在购置时使用了小金的婚前财产39万元,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19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仅依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而均等分割系争房屋,将有失法律之公允。

那么,婚后购置房屋时的购房款如中有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对此,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目前有三种处理方式: (1) 不考虑该出资,均等分割。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一方婚前财产金额不高的情况。(2) 以双方离婚之时房屋的市场价扣除一方婚前财产部分,剩余财产均等分割。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结婚时间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一方婚前财产价值较大的情形。(3) 按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我们认为此种处理方式一般适用于双方结婚时间即婚龄较短的情形或虽然婚龄较长但婚后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

就案例1而言,鉴于小金对夫妻共有财产贡献较大且晓颖有过错,故我们认为宜将房屋判归小金所有,由小金向晓颖支付房屋折价款。

三、 法院审理结果

案例1在法院审理中,小金与晓颖双方确认房屋市价为人民币170万元,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在分割方案上双方分歧很大,小金主张房屋按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晓颖主张均等分割,双方互不相让,最后,法院考虑到小金对于房屋的贡献较大,故将房屋所有权判归小金所有,法院还认为系争房屋虽系双方婚后购买,审理中双方表示对购房款中的39万元系小金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故在房屋现值中应扣除小金婚前投入部分的数额及增值后,余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考虑到晓颖无住房,小金应对其居住给予适当的补偿,故最后判决小金共支付晓颖人民币33万元。

案例2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系婚后与房屋出售人签订买卖合同,产权登记时,双方均被登记为产权人,故房屋应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张先生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张先生确有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房款的事实,法院根据双方对房屋取得的贡献大小,并结合房屋目前的使用现状、市场价值、还贷情况,综合以上因素后依法确定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张先生负责清偿,张先生应支付王小姐房屋折价款512245元,王小姐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结婚后,双方感情好的时候不分你我,家庭和睦幸福,所以在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时一般不会在意谁出资购置,就像案例1中的小金一样,他期望夫妻双方能白头到老,恩爱一生,所以在购房时将婚前个人财产毫无保留地投入到房产中,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然世事难料,最后晓颖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均等分割财产。对于小金来讲,晓颖的想法是很难理解的,出资不等怎么可以平分呢?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情况很多,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也很大,不同法院甚至相同法院的不同法官也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发生后多出资一方利益受损,建议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关于房屋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或日后出现特殊情况时房屋如何处理做出书面约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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