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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社会契约履行机制的失灵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贯以来,我们熟悉了传媒问责,而忽视了对传媒的问责。显然,问责是传媒与其契约对象之间的关系。从中国传媒的实际看,当前主要有三大问责方式:政府的问责、公众的问责、市场的问责。但是,这三大问责方式本身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中国传媒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一贯以来,我们熟悉了传媒问责(传媒监督),而忽视了对传媒的问责(监督传媒)。在第3章我们谈到,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实质上是大众传媒与政府、社会公众、广告商、受众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一系列契约关系,社会契约的执行是通过最终的产品—各种信息来得以体现的。基于这一原因,大众传媒的公开活动(主要是出版活动)就要面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的合理期待—公共监督的过程。这就是问责(对传媒的问责)。范塔克(Feintuck)给出了一个问责的定义,问责意味着:“假使滥用权力赋予的规定和期望,就要面临制裁”,或者如麦奎尔所说:“对媒介的问责整体上是一种自愿或非自愿的过程,即媒介就出版的质量和/或结果对社会做出直接或间接的回答”。[34]问责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对传媒的管理和控制,但它与管理与控制的目标一致,都指向传媒的规范运作与公共服务的质量,确保传媒社会契约的履行。

责任需要问责。贺吉斯(Hodges)对二者的关系作了说明[35]

责任的问题如下:我们期待记者能够反映何种社会需求?关于问责的问题为:社会怎样能够要求记者来承担自身的“责任”?责任与适当的行为有关;问责则与“使得责任能够被履行”有关。

显然,问责是传媒与其契约对象之间的关系。从传媒产品质量控制的角度看,问责可分为两种:一是内部问责,如传媒组织的规章制度;二是外部问责,如传媒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这里,我们重点分析后者。从中国传媒的实际看,当前主要有三大问责方式:政府的问责、公众的问责、市场的问责。但是,这三大问责方式本身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可以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中国传媒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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