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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媒体都应该在许霆案中反思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与媒体都应该在许霆案中反思“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有些人开始探究媒体的责任,认为媒体过度干预了司法行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司法与媒体都应该在许霆案中反思

“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2008年3月3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审判长手头判决书的最后这几句话刚念完,法庭里顿时响起一片惊叹声。不仅如此,紧随法庭里的惊叹声之后的网上声音和媒体声音,在此案重审判决后,也是此起彼伏。

有论者认为,这是司法的胜利,一审并非不合法,但合法的判决未必是公正的判决,法律人是戴着镣铐的舞者,需要在规则的约束下求得平衡之美;也有论者认为,这是媒体的胜利,穷追不舍的媒体终于让法院明白了舆论监督的力量,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明白无误地告诉记者:“从去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舆论监督起到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个也是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但让人疑惑的是,面对许霆从无期改判五年的结果,法院的解释更多是体现在“特案特判”上。因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都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于是,以“逐级请示”方式经广东省最高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如果联系到被称为“云南许霆”的青年何鹏之案,无法不让人怀疑,司法在面对民意特别是媒体舆论压力的时候,能是否真正做到了独立?因为,何鹏案和许霆案性质类似,但正如在许霆案上旁听的何鹏父母所言:“我儿子与许霆一样,可许霆多么幸运,他不还钱只坐5年牢,而我的儿子还了钱了还要判无期徒刑”。为此,他们到处上访,但至今无果。而在许霆案之前,因为缺少媒体的关照,几乎无人知晓何鹏案。既然此前有过类似案例,为何此案特殊?从这个角度讲,法院的“特案特判”说不过去。

除此之外,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落差实在太大,令人有些儿戏之感:法律可以转圜的空间实在是太大了。正因如此,许霆案的重审结果出来之后,此前几乎和媒体意见一致的民意发生了些颇具反讽意味的转向,在网络意见的表达中,有很多人开始认为许霆被判得太轻。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甚至直言:“5年的量刑似乎过轻,10年以上的尺度更为合适。”有些人开始探究媒体的责任,认为媒体过度干预了司法行为,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毫无疑问,只要我们将“独立”作为司法的高贵品质并孜孜以求,法院的判决结果应该受到每个人的尊重,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显而易见的是,司法和媒体在许霆案中都需要进行反思。

在面对媒体狂轰乱炸的意见时,司法究竟该如何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如何在以媒体为代表的民意中求得法律价值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平衡?更何况,在一个媒体声音多元化的时代,也没有完全一致的所谓“社会舆论”,即使善意回应民间声音,也不应该只回应居于主导地位的强势声音。“特案特判”固然具有不可置疑的法律价值和逻辑正义,但媒体只要足够关注,法院就“特案特判”,就无法逃脱司法屈于舆论压力的嫌疑。在过去几年中,亦不乏这样的案例。

此外,以民意代表自居的媒体,也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妨碍了司法独立?自己的做法是否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女士的话令人深思,说起不久前在香港发生与许霆类似的案件。她表示:“与广州这边不同的是,香港的法院可以发出禁令不让媒体对没有判决的案件进行谈论,更不用说媒体可以在法庭里面拍照,因为司法是独立的,而我们却不仅可以在法庭内对被告人进行拍照,还能肆意揣测法院结果”。虽然我们的法院不能发出禁令让媒体闭嘴,但媒体是否也应该检点自己的行为,其扮演拯救者的角色是否也应该退场?

时至今日,转型之下的中国社会,面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处于特殊位置的社会主体,由于它们的边界不清晰,而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资源,甚至不惜跨越灰色地带,营造有利于自己的卖点,用以吸引公众的眼球。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会使得事情更加复杂。司法与媒体,这两个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主体,都应该坚守自身的边界,越界出击的结果,会使社会主体的边界划分越发混沌。

法律的归法律,媒体的归媒体,才会真正抵达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终点。正是从这角度讲,许霆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此后的讨论或许较此前的舆论一边倒更有社会意义和长远价值,应该从中探讨的深度问题需要持续开掘。

(本文发表于2008年4月5日《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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