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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政策的变化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新闻政策的变化清政府及官场对报刊的态度有一个反复变化的过程,最初因屈于外侮,为维新而提倡办报;其后又以非议杂兴,为革命而禁止。这种前后迥异的态度以戊戌政变为界限,其直接体现在提倡报馆及阅报与禁止报馆及阅报问题上。在政府对报纸认可并推广的阶段,各省大吏,望风承旨,自属当然之事。这项法律还赋予地方官吏对指控印刷物、逮捕报人和查封报馆的权力。

二、新闻政策的变化

清政府及官场对报刊的态度有一个反复变化的过程,最初因屈于外侮,为维新而提倡办报;其后又以非议杂兴,为革命而禁止。这种前后迥异的态度以戊戌政变为界限,其直接体现在提倡报馆及阅报与禁止报馆及阅报问题上。

在政府对报纸认可并推广的阶段,各省大吏,望风承旨,自属当然之事。例如,湖北总督张之洞曾在善后局拨款订购《时务报》288份,发给全省文武大小衙门及各书院各学堂;浙江巡抚购《时务报》,发给各府州县;湘抚购买《时务报》,发给各书院;广西洋务总局通饬全省府厅州县,购阅《知新报》;直隶总督袁世凯通饬各衙署局所,购阅外交报;其他如《湘学新报》见于湖南学政江标之奏牍;《渝报》见于川东道之告示。这些都是当时的报纸引以为荣的事情,同时各省大吏也颇受报纸之影响,常采用报纸上的言论纳入奏牍。

戊戌政变失败,慈禧太后复政后,立即于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1898年10月9日)下谕令查禁报馆,访拿主笔。《清议报》创刊后,攻击慈禧太后及刚毅、荣禄等人,引起政府记恨。1900年,清政府下谕加大追捕康有为、梁启超的力度,其中在查禁报馆、访拿全国报馆主笔的上谕中称:“莠言乱政,最为生民之害。前经降旨,将官报《时务报》一律停止。近闻天津、上海、汉口各处仍复报馆林立,肆口逞说,捏造谣言,惑事诬民,应予以设法禁止”,命令各督抚认真要求属下查禁,并污蔑报馆主笔皆为斯文败类,不顾立廉耻,要求命令地方官严行访拿,“以重惩治,以息邪说而靖人心”,同时认为只要使购阅者无人,则康、梁等即不能施加其影响,因此责令沿海各督抚对购阅康、梁之报章者严加惩办,企图通过国家暴力阻止人民获得信息的权利。

这道上谕颁布后,导致全国各地报刊纷纷闭歇或改挂洋牌,新闻事业元气大伤。1898年上海出版的23家中文报纸,只剩下13家继续出版;在其他城市出版的14家报纸,只有6家出版,这样中文报纸就减少到19家。据说,清政府收买了剩下的一些主要报纸的编辑。在禁止报馆、严拿主笔的上谕之下,内地报纸遂寥若晨星,或避歇,或迁入租界。

1906年7月,清廷又颁布《大清印刷物专律》,对报刊的注册、审批、处罚等都作了严格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则是关于印刷物中讪谤罪的规定,“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者”,即构成“讪谤”罪,处以十年以下监禁或5000元以下的罚款。这项法律还赋予地方官吏对指控印刷物、逮捕报人和查封报馆的权力。同年稍后,巡警部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规定报馆必须经过巡警部批准,严禁报刊刊登“诋毁宫廷”、“妄议朝政”、“妨害治安”、“败坏风俗”和涉及“内政外交秘密”的文字。(31)

1908年1月,清廷正式颁布《大清报律》,进一步加强了对报业的控制。该报律规定:报纸在创刊前除了向警察机关注册外,还必须交纳保证金,每期报纸发行前必须将样品呈送行政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报刊刊登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乱治安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登未经官报、阁抄发布的谕旨和奏章;在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以上规定者,由海关没收销毁。(32)

报律颁布前,政府大吏中的守旧者就常禁止民间阅报,言论稍露锋芒的报纸鲜有不遭蹂躏者。报律颁行后,官厅更加有所根据,任凭己意对待报业。光绪末年及宣统年间,政府封闭报馆之举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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