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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特征和类型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标趋同是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基本特征。社会治安防控协作共同体的建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主要指我国大陆公安机关与港、 澳、 台警察机关之间的治安防控协同行动, 以及国际协作。同时, 借鉴港、 澳、 台治安防控先进理念、 方法, 结合内地治安实际, 推动我国警务改革创新。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特征和类型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一) 特征

加强地区间的社会治安防控协作, 就是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各级公安机关之间及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沟通和交流信息以及协同行动的一种联合方式。 警务合作及治安防控协作的目的是寻求不同系统的互补性和同步性, 使信息多渠道迅速地流动, 求得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 形成全方位、 全天候的时空控制, 促进公安机关整体功能的优化发挥, 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具体而言,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主要特征表现在:

1.目标趋同、 利益兼顾。

目标趋同是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基本特征。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参与主体是在目标趋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区域性特征鲜明的利益联合体, 是顺应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 满足警务实践的需求应运而生的一种警务合作模式。 针对社会治安防控而言, 各协作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 使相关警务信息沟通共享, 并通过警务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警务效率的有效提高, 达到治安防控协作的共同目的, 进而有效预防和有力打击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的良好秩序。

利益兼顾是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根本特征。 它要求在治安防控协作过程中兼顾不同区域和各参与成员的利益, 正确处理各参与主体自身利益与治安防控协作体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通过治安防控协作的科学运作, 使各方利益在不断平衡和调整中进行差异互补,使单一主体在协作新格局中的效益不断扩大, 最终实现治安防控协作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建立灵活、 形式开放。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共同体的建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协作组织成员的数量没有限制, 规模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既可以是相邻或相近的两个省、 市公安机关之间, 也可以在不同省、 市, 跨区域的多个省、 市公安机关之间, 甚至区际间都可以建立社会治安防控协作。同时, 一个独立的防控主体还可以同时参加几个跨区域的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组织。

治安防控协作还呈现出开放性, 其治安防控协作的内容主要依赖于共同协商解决, 各参与主体通过相互沟通、 协调、 会商、 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协作要素的跨界运用, 使资源配置自由化和合理化,充分发挥有限警力的最大潜力, 达到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最佳效果。

3.主体平等、 自愿协作。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没有等级差别和效力区别, 参与协作成员之间地位、 权力、 利益相同。 首先, 表现在社会治安防控协作中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方,即各协作主体享有绝对的主权地位, 在主体资格上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在地位上无高低之分, 任何主体依法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其次, 协作主体之间及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权责对等。 在具体实践操作中, 参与治安防控协作的任何一方都要依据协议严格履行, 做到资源共享、 及时互通情况、 积极配合、 协同作战, 形成一种整体性合作机制, 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 最终实现跨区域治安防控协作主体间的一体化效应。

(二) 类型

建立社会治安防控协作是各级公安机关之间及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部门之间通过治安防控信息交流及联合行动, 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实现跨区域治安防控工作的有效配合和无缝衔接, 达到有力防范、 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 从实践来看,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主体分: 警种间、 区域间、 区际间的社会治安防控协作。

(1) 警种间的社会治安防控协作。

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不同警种间的防控协作。 针对社会治安防控而言, 主要涉及信息情报领域的交流和打防犯罪领域的合作。信息情报领域要求信息主管部门开放信息管理系统, 提供异地查询;指挥中心通过情报互动网站定期交换治安警情、 研判资料等; 网络主管部门扩大“社会治安动态监测评估系统” 共用范围, 实现区域治安动态的实时监测、 评估和预警。 对于打防犯罪领域的合作, 一般以特警、 刑警为主要处置力量, 治安、 交通、 巡警、 技侦等部门为支援辅助力量, 担负协查堵截、 重点敏感节点保卫、 异地侦察提供技术支持等任务。 二是不同行政辖区公安机关的相同警种的防控协作。 例如, 针对目前社会经济活动区域性强、 交通便利、 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 户政部门之间应相互支持和协作, 加强治安协作领域治安复杂区域的流动人员管理。 针对近几年来流窜犯罪和跨区域有组织犯罪突出的状况, 各地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应积极配合、 联合破案, 一般可由发案地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组织召开会议, 发出协查通报, 组织协同破案行动。 在异地抓捕过程中, 处置行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积极配合、 联合抓捕罪犯。

(2) 区域间的社会治安防控协作。

区域间治安防控协作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毗邻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的治安防控协作, 主要以地缘关系为纽带。 相邻城市之间区位环境相似、 经济交流和社会发展方式相融, 导致区域犯罪活动具有更强的趋同性和流动性, 尤其是各市的城郊结合地区, 因城市扩建、 交通、 商贸发展等因素逐渐成为犯罪的高发区。 依托双边城市治安防控协作, 可以互通信息情报、 有效整合资源, 形成区域优势, 共同打击犯罪。 二是多个城市间的治安防控协作。 主要表现为区域间存在共性的治安热点、 难点问题, 通过采取联合行动、 异地用警等办法进行集中整治。 对于跨区域违法犯罪活动, 特别是流窜犯罪, 公安机关可以加强与外来人口输出地区公安机关的协作, 通过涉案人员信息的全面共享, 各成员单位联合布控协查, 共同追捕逃犯。

(3) 区际间的社会治安防控协作。

主要指我国大陆公安机关与港、 澳、 台警察机关之间的治安防控协同行动, 以及国际协作。 目前, 我国与境外的防控协作主要集中于走私贩毒、 恐怖活动、 有组织犯罪、 引渡重大犯罪嫌疑人等方面。 我国内地与港、 澳、 台警察的防控协作, 主要通过犯罪情报交流、 代为调查取证、 逮捕遣送疑犯、 追缴赃款赃物等方面互助协作,共同预防和打击跨境犯罪。 同时, 借鉴港、 澳、 台治安防控先进理念、 方法, 结合内地治安实际, 推动我国警务改革创新。

2.按行动方式分: 联合行动和合同行动的社会治安防控协作。

(1) 联合行动。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联合行动, 是指两个以上警种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 基于共同的目标, 按照统一计划, 各协作主体选择同一时间共同进行处置行动, 但各自独立完成一种治安防控任务。 这种防控协作形式通常适用于较大规模的警务活动, 如一定区域内开展的外来流动人口排查的专项行动, 就需要相关省、 市、 区公安机关及治安、 户政、 交通部门按照专项目标和计划, 分别组织实施。

(2) 合同行动。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合同行动, 是以某一警种或案发地公安机关为主, 其他警种或不同辖区的公安机关按照签署的协议, 配合共同完成处置的一种协同行动。 合同行动通常适用于影响社会治安的公共突发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 或严重刑事案件, 如跨境有组织犯罪、 流窜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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