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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治安防控协作必须立足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突出地区特色。各地的治安防控协作建设在继续保持地区特色的同时, 其核心内容将逐步趋于一致。一是通报治安情况。二是安全保卫活动的协作。通常警务协作还包括侦查破案的协作配合, 尽管这不是治安防控协作的主体内容, 但与治安防控协作紧密关联, 在查询布控、 抓捕移送、 侦查措施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可以有效提高跨区案件的侦查破案效能, 促进治安防控效能的整体提升。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主要内容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治安防控协作必须立足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突出地区特色。由于各协作主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治安状况等情况不一, 某一阶段亟须合作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协作内容方面不宜搞单一化, 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 突出地方特色。 但是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 协作空间将会越来越广泛、 协作内容会越来越丰富。 各地的治安防控协作建设在继续保持地区特色的同时, 其核心内容将逐步趋于一致。

(一) 情报信息的协作共享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 掌握了信息也就掌握了主动权, 当前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共识。 同样, 在治安防控协作建设过程中, 掌握各类情报信息是促进和指导协作工作顺利开展和深入开展的前提。 然而, 各协作主体自身对信息的获取都是相当有限的, 必须通过各种方法、 各条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 使信息网络延伸到社会活动和治安工作的各个角落,从而获取、 存储、 传输更多的信息, 最大限度地发挥协作体系的整体优势, 形成治安防控的整体合力

治安防控协作中的信息资源共享一般包括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流动人口信息的协作共享。 人口是影响治安形势的重要因素, 与治安关联度最直接的人口因素无疑是流动人口。 在治安防控合作中, 协作方公安机关负责流出地务工人员的身份核查工作, 及时把其中工作对象、 高危人群、 经济反常等人员的有关信息传递给流入地公安机关, 流入地公安机关定期向对方公安机关反馈对应外来人员的经济收入、 现实表现违法犯罪等情况。 通过协作双方信息互通、 优势互补, 实现对流动人口真实、 动态情况的有效掌控,及时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刑事发案信息的协作共享。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通信的日趋便捷给违法犯罪特别是流窜犯罪带来了便利。 甲地作案、乙地销赃、 丙地居住等跨省市流窜性、 系列性犯罪越来越多, 协作主体之间必须互通辖区内有效接警信息, 通过互通犯罪新形式、 新手段, 共享犯罪规律、 作案特点, 形成研判防范合力, 增强治安防控针对性, 提高防控综合效益。

三是刑事技术信息的协作共享。 建立信息定期传送比对“绿色通道”, 即通过双方采集、 录入的现场指纹信息、 掌纹、 脚印及痕迹信息和盘查人员、 高危人员及一切工作过程中采录的有用信息自动比对, 互相利用对方资源破案, 从而节省有限的警力和经费。

(二) 治安防控的联勤联动

治安防控协作主体之间对各地普遍存在的社会治安热点和难点问题, 通过信息交流和会商机制进行共同研判, 并采取联合清查、联合整治、 联合查控等办法, 加强联勤联动, 实施有效整治。

一是通报治安情况。 协作主体之间定期互相通报辖区社会治安形势, 交换治安警情、 研判资料等, 并就对方通报和提供的情报线索, 积极开展核查处置, 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二是巡逻防控联动。 协作主体之间加强相互沟通, 统筹安排、科学部署辖区边界区域的巡防力量, 相互定期通报巡逻路线、 频率次数以及卡点设置等勤务安排, 有效减少重复投入。

三是联合清查整治。 协作主体之间对辖区边界区域存在的关联治安问题, 协作各方通过开展联合清查整治, 形成区域规模整治合治效应, 有效防止“挤压效应” 导致的洼地现象。

四是重点对象联控。 协作主体之间对摸排梳理出的辖区重点人员, 发现可能失控流入其中一方辖区的, 列管单位主动向合作单位通报, 商请协助查控。 另外, 对合作区域内供电、 油、 气、 水等重要目标, 协作主体之间加强安全防护和联动打击处置。

(三) 警力资源的协作共享

警力资源互助互援的实质就是公安指挥协作问题, 目的是将区域内行政上互不隶属的警力资源有效整合起来, 实行统一指挥调度,进而形成优势互补, 使之组织化、 有序化, 实现从分散作战向整体作战、 合成作战的转变, 产生“1+1>2” 的系统效应。

一是案(事) 件接处警的协作。 根据协作协议规定, 在特定情况下, 协作主体与基层单位可以在本地公安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下,按照就近处警的原则, 直接开展案(事) 件接处警工作, 对辖区交界区域案(事) 件进行跨区域先期处置。

二是安全保卫活动的协作。 在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和专项工作行动期间, 遇到可能需要协作方单位配合的, 可以通过及时互通情况和工作措施, 商情协作单位共同执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和专项行动任务。

三是处置应急案事件的协作。 在协作区域内的交界地区发生紧急突发情况时,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 协作主体之间可以及时提供跨区域警力支援救助, 协同案(事) 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共同处置。

(四) 保障资源的协作共享

保障资源的互补共享包括科技开发、 信息化应用、 装备设施、培训资源等方面。

一是科技成果的协作共享。 在对案件侦查、 治安管理、 事故处理等警务技术开发和信息化应用上, 避免闭门造车, 重复研发造成人、 财、 物浪费的情况, 根据协作协议规定, 可以把研发出的成果扩大推广运用, 尤其是信息系统的应用。

二是设施装备的协作共享。 通过相互科学合理调配高精尖勤务装备和优质专业训练基地, 统筹应用协作各方的勤务装备和训练基地, 实现区域内装备设施资源利用的最大效能。

三是培训资源的协作共享。 通过定期开展队伍建设交流活动、互派教官授课、 互派民警培训, 实行公安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通过培训与交流合作, 努力提升区域警务主体的整体水平。

通常警务协作还包括侦查破案的协作配合, 尽管这不是治安防控协作的主体内容, 但与治安防控协作紧密关联, 在查询布控、 抓捕移送、 侦查措施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可以有效提高跨区案件的侦查破案效能, 促进治安防控效能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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