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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总体要求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基本要求1.以相互支持、 相互协助为协作原则。治安防控协作各方应通过共同签订与执行工作协议, 有效促进治安防控协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全面发展。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总体要求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基于当前我国的社会安全及治安稳定形势所面临的新特点、 新变化, 构建治安防控协作也必须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 当前治安防控协作建设之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其总体要求, 这是有效开展治安防控协作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一)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构建社会治安防控协作体系建设, 立足自身职能优势,结合区域条件和治安规律特点, 强化交流协调, 建立健全跨区域协作工作机制, 变各自作战为协同作战, 逐步形成以案事件发生地为中心、 向外呈辐射状的治安联动协作圈; 充分整合治安力量, 加快推进一体化、 扁平化警务运作, 着力打破地域闭锁和边界壁垒、 拉近时空距离、 减少区间内耗, 实现信息、 技术、 警力、 装备共享,盘活公安应急资源、 降低警务运行成本; 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能力, 不断拓展信息化应用空间, 打造动态治安防控网络, 共同应对区域治安风险, 实现适应公安信息化发展、 提升实战指挥效能的需要, 形成资源共享、 合作互助、 优势互补、 互利共赢、 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 社会治安防控协作的基本要求

1.以相互支持、 相互协助为协作原则。

协作各方是互相平等和互不隶属的关系, 在跨区域协作中不存在命令或指挥关系, 只存在相互协商达成共识、 正式签订协作协议、各方共同遵照共识和履行正式协议相关规定的关系。 在治安防控协作过程中, 各成员单位都应该以相互支持和相互协助为出发点, 以建立和谐、 稳定、 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为共同目标, 求同存异、 平等协商, 从服务大局、 互利互惠的角度出发, 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各协作主体通过统一的协作程序积极应对与配合, 从而实现警务协作有效地运行并取得预期成效。

2.以整合治安资源、 提升防控能力为协作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经济社会转型后迅猛发展, 全球化进程持续推进, 跨区域流窜作案、 跨境犯罪已成为无法回避的趋势,预防和遏制这些新类型犯罪活动成为维护社会治安、 保障平安稳定的重要内容。 因此, 公安机关必须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 以实施治安防控协作来不断提升防控能力。 治安防控协作的目的就是解决共同面对的且单靠一方力量难以有效解决的社会治安问题, 跨区域犯罪和跨境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秩序、 国家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一个共同面对而且用传统模式难以有效防范的新问题, 只有通过整合各种力量形成合力, 以一体化思路分工合作, 及时互通情报信息、 异地整体化布控、 联合协同作战, 才能更彻底、 更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这种新犯罪。

3.以整体签订与执行工作协议为协作规范。

治安防控协作主体应该就治安防控协作开展全面、 深入的磋商和探讨, 各方应立足其地区优势求同存异, 以有效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为出发点, 结合各地区条件和治安规律特点落实各项措施, 在主要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尽快签订治安防控协作协议。 治安防控协作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共同签订的协作协议, 建立集中统一的联动工作机制, 形成资源共享、 合作互助、 优势互补、 互利共赢、 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实现异地统一指挥、 联动布控、 联动防范、 联动作战。 治安防控协作各方应通过共同签订与执行工作协议, 有效促进治安防控协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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