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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司法实施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的司法实施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做出的司法行为,是宪法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民生保障的重要方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歧视诉讼启动了司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成为推动宪法实施的积极典范。
宪法的司法实施_依法治国的民生解读

宪法的司法实施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做出的司法行为,是宪法指导司法实践,实现民生保障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应按宪法程序做出的司法行为;另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做出司法判决或解释。因为以宪法为依据的司法判决必然涉及司法对宪法条款的解释,是宪法在个案中的司法适用,故而也称为实体性的司法实施。在司法实践中,有下面不同的做法。

(一)宪法具体指导司法实践。即在缺乏部门法具体规定时,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出判决,山东齐玉苓教育权案就是这样。1990年,山东省滕州八中的学生齐玉苓考取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齐玉苓的同学陈晓琪冒领了这份录取通知书,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读书,毕业后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2001年,齐玉苓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将陈晓琪、滕州市教育局等告上法庭。基层法院认为此案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疑问,报请最高法院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此案被认为是援引宪法判决,以宪法维护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民生实现的“破冰之举”,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二)以宪法原则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基层法院没有向最高法院请示,而是直接引用宪法做出判决。如广东王登辉自由权案。2007年,广东农民工王登辉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其所在公司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接受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将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做出的【2007】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审理,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2008)黄发行初第2号判决书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王登辉作为职工,经一天紧张劳动后回家休息,料理家务和个人生活,合乎常理,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应予以尊重。原告起诉称‘公司禁止员工外宿,以便管理及照顾职工安全’的意见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与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相抵,故本院不予支持。”这本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法院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被称为“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这一案件运用宪法原则指导民生实务,标志着我国法治文明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以宪法解读身边事,说法论理,但是不宜作为判决依据直接引用。

2015年底,一篇题为《用宪法论证不应该支持信用卡高息,这判决帅呆了》的文章在网络广为传播,获得了社会的一片赞誉。其中所说的判决,就是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宪法》第三十三条的“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存在于银行业而引起老百姓强烈不满的“滞纳金”。判决书表述到,“从反向角度,如果认可信用借款超高额利率将导致为法律及社会民众不可容忍之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适用宪法原则进行具体案件的论理依据来说,这是一个积极的尝试。在这份判决书中,只是在判决论证说理部分引用了宪法原则,在判决依据上,没有直接援引宪法规定,而是中规中矩地依照《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做出了判决:“故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正如庞德所言:“一个原则是一种用来进行法律论证的权威出发点。”无论是选择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援用宪法条款的方式,凭借宪法的最高权威获得正当性支持,通过严密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为老百姓关心的民生问题划定一个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的界限,这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无疑是极为关键的。在这之后出现的引用宪法支持法院判决的多属于这种情况。

(四)合宪性审查。也就是对明显违反宪法原则的规则予以否决,以达到源头上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民生实现的目的。安徽张先著反就业歧视案件就是典型例子。安徽青年张先著2003年6月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在笔试面试中均名列第一,却被以感染乙肝病毒、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取。此后张以受歧视为由状告人事部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做出取消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支持张的诉讼请求。不仅如此,此案还进一步促成有关政府部门修改了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取消了人事部门的歧视性规则。反歧视诉讼启动了司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成为推动宪法实施的积极典范。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给予高度评价,称其“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打开了维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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