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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现代农业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已有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万个。尤其是近几年由于市场化现代农业和创汇农业的推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农村此类发展更显活跃。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体现在三个方面。它的发展,将有力地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使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坚实的基础,成为推动整个农村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动力。
助推现代农业_贫困地区发展的实践考察与理论思索

农村合作经济:助推现代农业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主动顺应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趋向,自发地联合起来进入市场,主动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对接,形成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各类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理顺生产关系,着重变革了农村生产方式,是广大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伟大创举,是农村深化改革的产物,符合农业向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这一新生事物在农村改革大潮的推动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下,不断发展壮大,已逐渐成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点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论从组织方式、组织结构、服务功能、发育途径等方面,都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给农业和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呈现出几个新的特点。

1.多数是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的合作和联合,经营服务内容有很强的专业性。其中以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蔬菜、水果、花卉及家禽、家畜和水产品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为主要形式,围绕某一产品或产业开展技术、信息服务和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已有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万个。这些合作组织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广大农民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联合,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在帮助农民解决科技指导、产品销售、加工增值、共同防范市场风险、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2.在组织方式上,多部门、多类型、多形式、多层次兴办。形成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及农业系统的“七所八站”等原有基层涉农单位,通过改革的路子,领办、合办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或者由农民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联合起来,兴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几年全国供销社系统改革不断深化,把兴办专业合作社作为改革重点之一,帮助农民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形式,呈现出更加强劲的发展势态和活力,不仅促进了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进一步改善了与农民的关系,扩大了服务领域,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3.呈现出区域性突破的发展势态。如在山东省的德州市、莱阳市,浙江省衢州市,江苏省的高邮市等地,由于领导锐意改革,探索制度创新,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培育,发展速度快,效果明显,涌现出一批很有积极意义的先进典型。尤其是近几年由于市场化现代农业和创汇农业的推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农村此类发展更显活跃。江苏省高邮市已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0多个,分布10多个产业,吸纳5万多农户参加,占总农户四分之一。

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发展很不平衡,好的典型比例还不多。虽然通过合作经济的形式,已经把农民“组织起来”,但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据农业部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已达190多万个,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仅有27万个。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着带动能力弱、运作管理不规范、市场风险意识不强等,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将会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将从2007年7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首次用立法的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它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中农民拥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把生产资料提升演化成经营的资本,解决了农民经营自主的问题,为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它的制定出台,顺应了市场经济规律,适合农村发展实际,符合农民发展意愿,必将极大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和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体现在三个方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2.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有效解决市场主体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平等、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必将带动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3.解决政策扶持的问题。对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等问题专门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的政府责任,有利于彻底改变政府直接管生产、抓经营的局面,必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三、农村合作经济将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助推器

西方农业发展史告诉我们:凡是发达的现代农业国家,无论是其走过的道路,还是其实行的经营形式,都是建立在发达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基础之上的。只要是现代农业发展很好的国家,农民几乎都是业必归会,都要参加相应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将按照国情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它的发展,将有力地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使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坚实的基础,成为推动整个农村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动力。

1.农村合作经济的兴起促进了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家一户办不了、政府又不能包办的事情。这种双层经营体制,既能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又能发挥合作社统一服务的优越性,使两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

2.农村合作经济将小生产和大市场连接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千家万户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统一购买,要求社员按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形成了完整的生产——加工——销售链,降低了生产成本,为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国内外大市场开辟了道路,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弥补了农业服务体系的不足。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实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销的一体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还请来农业科技专家、企业技术人员向社员传授生产技术,组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加快了农业科技推广的步伐,弥补了原有农业服务体系的不足。在实践中显示出它的很多优越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4.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理顺了农村生产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为连接纽带,在组织方式上按社员共同的意愿,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在经营方式上对外追求经济效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一般按不低于市场价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将加工或销售增值部分的部分利益返还给农民;在生产方式上按市场需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有统有分的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同时,利用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带动非成员农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这种农户与农户、人与人之间的新的利益关系,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四、合作共赢将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时代主题

有人说,“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带来的活力被充分发挥到极致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将成为新农村激发农民活力的新力量。”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村各种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动力等资源优化配置起来,把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有机对接起来,其示范效应很强。以合作共赢为目标的农村合作经济,将成为破解“三农”难题,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有效切入点和时代主题。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各涉农部门扶持农村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已经证明,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是产业化发展有效的载体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带动力量。近些年来,以供销社为先导的一些基层涉农单位,吸纳农村生产经营专业大户,组织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其发展势头越来越好。有眼光的农村“七站八所”,也纷纷转变职能,走上了与农民联合、合作之路。合作经济整合了农村各种生产要素和社会服务资源,形成一个对内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产业化经营实体,以其规模优势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推动了农村新的生产力的形成。先进的生产方式必然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产生强烈的吸引力。乡以上的涉农部门也转变工作方式,将扶持产业发展的重点从过去的一家一户转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项目、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甚至各为农服务的工业企业也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销售终端,为农民提供平价农资,不但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也开拓了农村市场。

2.龙头企业真正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龙头”,起到领跑农村经济的作用和进军市场的中坚力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龙头企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作经济的兴起,使农民和龙头企业有了对话的平台,龙头企业也将成为农民占有股份、分享利润的主要目标。即将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将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中的新形式。

在一些地方,实力逐渐雄厚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农产品新的生产龙头;或由一些加工企业、专业大户牵头组建合作社,形成农产品销售龙头。龙头企业也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龙头”。有一批农民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或低偿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产品,按交易额和股金额返还盈余,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起到了龙头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此形势下,山东、江苏等一些地方已出现了涉农企业(公司)由原来向农户“让利”,逐步转变为“让权(产权)”,使加工企业逐步演变成由农民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办的加工实体。社员不仅可以得到二次分配的利润,还可以获得企业的股金分红,利益关系更趋紧密。公司与农户之间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实现共生共赢,走共同致富之路。

3.合作经济发展模式将更为多元化,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求不同,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区域性特点。因此,各地在兴办农村合作经济时肯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经济。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也将更为多元化。

山东宁阳农民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兴办的合作经济,已经由经济领域发展到非经济领域,一些诸如计划生育、公路养护、治安联防、引汶蓄水、合作建房等一些“政府干不了”的事情,也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协助推动。目前全县共发展各类合作社(协会)250多个,入社农户占全县农户数的45.3%,高于全国平均比例。在典型的带动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也会逐步向农村各行各业辐射渗透,形成更多的经济形态,对农民的生活将会带来更加深刻的影响。规范化的专业合作社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将辐射到各个优势产业和农村各门类。

4.以合作组织为基础的跨区域行业协会将迅速崛起,成为我国农业对外贸易的谈判力量。目前我国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统一技术、统一品种、统一品牌的基础上,统一对外谈判,在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随着合作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跨区域行业协会。辽宁阜新市顺应发展形势,吸纳市科技部门、龙头加工企业、涉农经济实体和农村经营大户,组建了市级农村经纪人协会,进行更大范围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服务,还成立市级果品流通协会,使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产品的销售龙头。安徽省供销社联合4000多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了省级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与广大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开拓市场,实现了“双赢”。

按此趋向,有一定经济实力、内部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起来组建省级或国家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可在更大范围参与经济交流,可与国外相关组织对等地应对倾销、反倾销诉讼,成为新的民间组织力量,站在国际舞台上,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5.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累的利润盈余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产权明晰的集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除给社员盈余返还外,还可按比例留取公基金或公益金。按此推测,壮大起来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过长期的积累,形成了一定的集体经济,但与传统集体经济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治的合作社,它不附属于任何官方半官方组织,政府部门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而且应该支持并帮助合作社,但不能成为它的社员。明晰的产权使社员有绝对的发言权。有了经济实力,合作社可兴办深加工企业,可再投资扩大再生产,可扶助建设当地公共设施,甚至可以进行招商引资。社员真正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人翁,合作社将成为与党支部、村委会并存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五、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还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实行制度、机制创新

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的农村合作经济,是在农村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与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由于认识不足,当前仍有不少地方的领导心存疑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还没有摆到重要的位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然存在登记门槛高、贷款难、公共服务缺位,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经济的正常开展。如果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难点和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可能出现“一哄而上、一哄而散”的局面,不仅原来的基础会功亏一篑,农民的积极性将被大大挫伤,这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农村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国家将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及产业政策等方面制定鼓励措施和出台配套办法。宽松的政策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走合作经济之路,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大力培育的过程中,在工作机制、管理体制上不断创新,以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一要强化引导扶持,创造良好环境。要从改进管理的角度出发去做工作,参与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强迫。同时,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在财政、税收、信贷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流通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扶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民主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灵魂和基本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凝聚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这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入退会自由,一人一票,互助合作,这样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要把农民受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把合作经济组织办成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三要加大产业基础和市场体系建设。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突破既定的经济体制框架。合作经济的发育程度与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是紧密相关的,只有全国性、统一、规范、开放的大市场建立起来,农业生产专业化、区域化的布局得以形成,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得到较好的发挥,农民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才有可能在较高层次上得到长足的发展。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直接利益。今后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同类农产品为纽带,以合作服务为载体,以增收增效为目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方针和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管理,规范运作,逐步实现数量的扩张和质量的提高,拓宽合作领域,密切利益联结机制,增强带动功能,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原载于《陇南经济》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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