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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荒政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探讨唐代救灾技术层面问题的同时,着重分析考察具体政治条件和社会环境,对灾害的发生及其后果的作用与影响,透过灾荒观察唐代社会的运转状况。因此,唐人在对灾害进行弭禳同时,也对自身行为加以反省和改善。国家官方赈灾即荒赈,即统治阶级为了预防或救治自然灾害以稳定其政权,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或办法。中国历代荒政虽各有不同,基本上都是由其内容衍化发展而来。
唐代的荒政_唐代自然灾害及其社会应对

社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人类认识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过程,因此防灾和救灾才是关键。灾荒的发生及其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与人类的防灾、抗灾能力成反比。本章对唐代国家官方赈灾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涉及仓储制度、蠲复制度、水利兴修、赈贷粮物、遣使宣慰及养恤、灭蝗之法等问题。在探讨唐代救灾技术层面问题的同时,着重分析考察具体政治条件和社会环境,对灾害的发生及其后果的作用与影响,透过灾荒观察唐代社会的运转状况。

唐人的祈祷禳灾与弭灾举措,营造了救灾的社会环境,对灾民心理起到些许慰藉,但并非实质性救灾。尽管绝大多数唐人认同天谴论,但顺着《荀子·天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1]的思路,反对天谴论的唐人亦不乏人。贞观时,中书侍郎岑文本曾指出:“水雨之患,阴阳常理,岂可谓之天谴而系圣心哉?”[2]杜甫云:“水旱其数然,尧汤免亲睹。”[3]刘禹锡认为水旱“盖阴阳常数,有以推迁”。[4]提出“天与人交相胜”[5]的观点。白居易《辨水旱之灾,明存救之术》指出:“水旱之灾,有小有大。大者由运,小者由人。”“由人者,由君上之失道,其灾可得而移也。由运者,由阴阳之定数,其灾不可得而迁也。”认为上天或人类本身都可能是引起自然灾害的罪魁祸首,大的自然灾害非人力所能控制,但“圣人不能迁灾,能御灾也,不能违时,能辅时也”。[6]在大部分人持有天灾示警观念的唐代社会,一些唐人不同程度地认识到自然灾害是一种自然现象,对灾害的规律性具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因此,唐人在对灾害进行弭禳同时,也对自身行为加以反省和改善。大历时,持节常州刺史、充常州团练守捉使独孤及言:“流人自占,旱不为灾,实由陛下当勤恤之初,下哀痛之诏,宽减租税,入三分之二。是以和气傍感,灾变为福,福流臣州。”[7]德宗时,权德舆指出:“水旱之沴,阴阳之变,前哲王之所不免,但有备之之术而已。”[8]并明确提出:救灾“不在祷术,乃在于事实”。[9]许孟容上疏:“窃惟天人交感之际,系教令顺民与否。”认为免税赋使百姓免于流亡,申理冤狱使冤者无怨,能“振灾为福”,[10]提出了灾可以转变为福的看法。这表明一部分唐人对灾害的发生与如何抵御存在较为合理辩证的认识,因此,唐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与救济,与祈祷禳灾并存不悖。

唐代视救灾为国之重事,恤灾患用白麻制诰,与命辅臣、除节将、讨不庭相同。[11]统治者从救灾实践中由衷体会到采取务实的救灾办法的必要性。贞元元年(785)秋,蝗旱兼军兴,朝廷财政艰难,德宗“遍祈百神,曾不获应”,终悟“祷祠非救灾之术,言词非谢谴之诚”。[12]大和七年(833)正月,文宗诏:“水旱之数,虽云常理,导化失节,亦致咎灾。”[13]这样,出于救灾的实际需要,唐朝廷多方采取务实举措,主动自觉地去尽人事之力备灾、救灾。

国家官方赈灾即荒赈,即统治阶级为了预防或救治自然灾害以稳定其政权,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或办法。《周礼·地官·大司徒》早已总结出的“赈灾十二政”,[14]是中国现存最早制定的较为系统完备的救荒政策,其主要思想是养民、缓刑、祭祀和简礼。中国历代荒政虽各有不同,基本上都是由其内容衍化发展而来。唐朝荒赈取得较大发展,颇具规模,以下主要从灾前预防、灾中救援、灾后恢复三大方面加以重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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