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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立法思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唐代立法思想(一)德礼为本,德主刑辅汉代以后,德主刑辅为封建的正统法律思想,也是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于不听教化或者违反礼制,就要予以坚决惩治。统治集团关于立法务求宽简的思想对唐律的制立有指导作用。对此唐太宗提出,反有二种,兴师动众其一,恶言犯法其二,两者危害后果,相去很远。唐初统治者都经历过隋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严重背离的历史时期,因而十分重视保持法律的稳定。

一、唐代立法思想

(一)德礼为本,德主刑辅

汉代以后,德主刑辅为封建的正统法律思想,也是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李世民即位之初,有人劝他以威刑肃天下,其重要谋臣魏征认为不可,说王政本于仁恩,这十分符合李世民的“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的思想。在立法中,李世民强调刑与德之间的互补关系,“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8]

所谓先存百姓,主要是以宽仁为方针实施政治统治,注重德礼教化,摒弃专任刑法。但是以宽仁为治并不意味着放弃刑罚手段。李世民认为,德与刑,礼与法,就像晨与昏,春与秋一样不可分割,因此,“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刑是实行德礼的必要保障。所谓“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9]。对于不听教化或者违反礼制,就要予以坚决惩治。

唐代关于德礼与刑罚的思想,融合了汉代以来运用德刑两柄的统治经验,协调了礼与刑之间的统一关系。汉初以来流行700年的“春秋经义决狱”由于唐律完美体现了礼与刑的结合而终于废止。

(二)约法省刑

唐初统治集团成员大都参加过隋末农民大起义。隋末统治者肆法滥刑的弊政,留给了他们很深印象。高祖李渊继位之时,就以“务在宽简,取便于时”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他对负责制定《武德律》的人说,设法令的本意,是让人人知道规避,而以往法律往往繁杂难解,司法官吏枉法舞弊,因此必须重新修订,使其宽缓简明易懂[10]。李世民继位以后,进一步明确了“不可一罪作数种条”的原则。他说,“国家法令,必须简明,不可一罪作数种条”。规定多,官吏不能尽记,便生奸诈,因此“毋使互文”是立法的重要标准[11]。统治集团关于立法务求宽简的思想对唐律的制立有指导作用。所谓宽,是针对前朝法令严苛而言,力求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是针对前朝法令繁多而言,力求做到约法简文。这种思想也确实贯彻到唐律的制定工作中去。在修定贞观律的时候,长孙无忌和房玄龄认为旧律刑重,议原来绞罪五条,改为免死罪而断右趾。而太宗又考虑到受肉刑之苦,进一步宽减为加役流,只是增加流刑的劳役时间。又如旧律中反逆一罪,兄弟连坐,均处死刑。其已分家的兄弟也不能幸免。对此唐太宗提出,反有二种,兴师动众其一,恶言犯法其二,两者危害后果,相去很远。于是原来反逆行为改为两等,反逆者祖孙与兄弟流三千里,恶言犯法,兄弟服流徒[12]。这样,“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13]。刑制明显宽简。

(三)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法律的宽简,是指定立时期而言。相对于较长历史时期来说,如果经常变更法律,那么宽简的法律经过一段时间也会变得繁苛。唐初统治者都经历过隋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严重背离的历史时期,因而十分重视保持法律的稳定。唐太宗说,立法如出汗,一出而不可能再收回来。并说,汉代萧何,出身不过是一个小吏,而制法后,还能保持统一。一定要吸取这个有益的经验。对于法律多变的危害性,他认为数变则烦,前后又往往矛盾,狱吏就可以因此生出奸诈[14]。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法律制定是“详慎而行之”,同时一旦立法之后则坚决执行,不轻易地废除和改变法律。这一思想,首先是直接贯彻到立法规定中去。唐律规定,律令格式,不便于执行者,必须申报尚书省议定,奏闻皇帝,如果不申报,擅自改变了法律的规定,徒二年[15]。其次,保持法律稳定的思想也一直指导着法律修订。《新唐书·刑法志》说,太宗时期定立了律令格式以后,终太宗之世,没有什么变化。不仅太宗时期如此,太宗以后每代皇帝修订法令,也十分谨慎。据徐道邻先生的《开元律考》说,律文自《贞观律》之后,各代相沿用,很少更动。而令格式则每代皇帝多有修订,其有变更,则在律疏中加以说明。如贞观律的“大不敬”罪当中,有一条是“指斥乘舆,言理切害”,而永徽律中,则把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疏议》对一字之更动,专门作有说明:缘情定罪是一原则,言理切害,范围过广,为了慎罚,改为情理切害,说明只处罚态度特别恶劣的人。这个注疏说明唐朝后代君主非常注意遵守祖宗之法,轻易不变前代君主制立的法律。

(四)“法贵责上,一断于律”

这是执法的指导思想,但它和立法的思想也紧密相联。一断于法,首先就要求要有行之有效、比较稳定的法律。同时,也正是由于唐初统治者把建立和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作为实现封建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它不仅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而且执法情况也相对严明。唐太宗分析有法而毁法的原因,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6]。因此他很强调官吏奉公守法,而且自己率先垂范,遵行法制。贞观初年所选的官,有多人伪造资历,李世民诏令让其自首,否则,处死刑。令下不久,温州一个参军柳雄伪造资历被发觉,大理寺少卿戴胄依律断罪为流刑,李世民说,我的诏令刚下,不自首者死,而你断为流,是示天下以不信。戴胄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结果唐太宗折服[17]

唐初以李世民为首的统治集团内部,郑重和认真地执行法律,用以制止法外特权的恣意横行,这是从总结隋代历史教训之中提出来的,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由于郑重的立法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皇帝、贵族和官吏的恣意横行,或多或少地缓和了社会矛盾,为经济文化发展创立了必要的条件,出现了“天下大治”、“人人自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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