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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个人所得不同项目分项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获得的收入总额减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个人所得不同项目分项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应税工资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两种:

(1)正常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2 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2 800元的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如下: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工农业外收入。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其中,自2008年1月1日起,有关费用按如下要求计算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 000元。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2 000×12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五)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在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对特殊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制定了如下优惠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一)非现金所得的计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外币所得的计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额的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16-2】歌星李某参加一场演出,获得演出费为100 000元,将其中的30 000元通过民政机关捐赠给农村贫困学校。

要求: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及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

捐赠扣除限额=100 000×(1-20%)×30%=24 000(元)

实际捐赠额30 000元,大于捐赠扣除限额,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因此,

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24 000=76 000(元)

(四)按次计算所得项目的“每次”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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