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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原则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参与招标的投标人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是合理的,不属于歧视投标人的情况。即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均应平等对待,拒绝“走后门”等现象的发生。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提出可以对一些合适的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招标与投标,1981年吉林省和深圳市开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试点。经过20年的发展,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招标投标行业的核心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与投标制度进入了崭新的新时代,《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招标投标原则的基础原则,所谓的公开,就是指招标人的要求、招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均要对外公开,以便所有投标人都能够准确把握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同时也将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置于一个透明的社会环境中,便于投标人和社会各个部门的监督。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待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要一视同仁,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或歧视投标人,常见的违反公平原则的做法包括:

(1)招标人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如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必须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才能参与投标;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必须有营业场所或纳税满一定年数方可参与投标等。

(2)招标人抬高工程标准,如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获得各种奖项,如必须获得鲁班奖、飞天奖等。

(3)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之前获得过各种奖项,如鲁班奖、飞天奖等。

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参与招标的投标人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等级是合理的,不属于歧视投标人的情况。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应当公正,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即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均应平等对待,拒绝“走后门”等现象的发生。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发生漏标、串标、故意隐瞒欺骗等现象,即要求当事人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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