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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些是当前典型的、主要的技术转让合同,但并不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全部类型。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均为特定的且已经存在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技术转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区、方式以约定方式作出限制。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

技术转让是指技术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转移。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些是当前典型的、主要的技术转让合同,但并不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全部类型。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如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植物新品种许可合同等均可参照合同法有关技术转让合同的最相似的规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特点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标的的特定性兼现有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均为特定的且已经存在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凡为转让尚待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传授不涉及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的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2.范围的限制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区、方式以约定方式作出限制。但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3.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部分技术承包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提出决策建议或解决有关技术问题也向对方提供一定的技术意见,传授技术知识。但这与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转让特定的、完整的、竞争性的技术方案是有原则区别的。因此,针对咨询服务课题提供的科技知识、信息和经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这是技术转让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重要区别。

(三)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

技术转让合同分为四种。分别为: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权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让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他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受让人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概述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根据专利权转让合同,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后成为新专利权人,原专利权人丧失了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当事人之间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3.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有效期;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5.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

6.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8.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人所有或持有,并保证该专利真实有效;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向让与人支付价款。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方应履行的义务。

(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逾期2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应当返还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5)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6)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2.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逾期2个月不支付价款,应当返还专利权,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在单位、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单位或按协议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委托单位以及依据专利申请权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3.发明创造的性质;

4.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

5.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6.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8.纠纷的解决方式。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按合同约定向让与人支付价款。

让与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节或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受让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支付价款或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上述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授予专利后被宣告无效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承担责任;若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让与人应承担责任。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又称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费用的合同。

技术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要件;第二,必须具备相对的完整性和一定的竞争性,并能用于生产实践。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必须是技术秘密的合法拥有者,是有权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单位或个人。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技术秘密成果的名称或内容;

3.使用许可的范围;

4.技术秘密信息的控制与管理;

5.让与人的保密责任;

6.受让人的保密责任;

7.技术服务的内容;

8.验收标准和方式;

9.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10.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1.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2.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3.解决纠纷的方式。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的义务主要为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义务;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义务;按合同约定承担的保密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按约定使用技术秘密义务;按约定支付使用费义务;按约定承担的保密义务。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转让专利实施权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分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分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许可合同。订立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后,受让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专利。与此同时,专利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称为独家实施许可合同或全权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分享专利实施权的协议。订立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后,受让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让与人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但让与人自己可以保留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的协议。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让与人不仅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三)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45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让与人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当达到同行业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专利的程度。让与人除以上义务外,因许可实施的类型不同,其义务也有所不同。

2.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合同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这条关于受让人主要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各种实施许可合同。

若当事人在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人可以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受让人可在约定范围内与第三人就专利实施许可的再转让订立合同,但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费用。

在约定提成支付的情况下,受让人还有为让与人查阅会计账目提供方便的义务。

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所谓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者双方在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成果中,对原有技术所作的改良和创新。有时一项重要的后续改进成果在技术上有质的飞跃,从而使得原技术转让合同所提供的技术相形见绌,甚至失去竞争力,原技术的实施可能变得毫无意义。这就使得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重要问题。《合同法》规定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一般原则。

(一)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属于完成改进的一方

无论是让与人还是受让人都有在原有技术成果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权利。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属于作出改进的一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方或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完成方所作出的后续改进成果。

(二)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利用后续改进技术成果

《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在出现后续改进时补充约定。

在互惠互利地分享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时,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设定不合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条款。同时,约定分享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应为有偿的,而不是无偿的。互惠使用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时应另行订立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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