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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与转让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权的利用主要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其相关的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权的转让等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应注意,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不得影响国家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施指定许可。其中,明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其主要内容。专利权转让使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它涉及专利所有权的转移。

第四节 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与转让

专利权的利用是专利工作的生命线。贯彻专利法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利用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专利权的利用主要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其相关的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权的转让等问题。

一、专利的实施许可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概念与特点

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一种法律行为。

专利实施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专利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专利所有权的转让;

2.被许可人应当支付专利使用费;

3.应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现;[5]

4.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有一定时间、地点、范围的限制,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

5.被许可人依法取得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含义

许可其他单位与个人实施专利,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实现的。这种合同又叫许可证合同,通过发放许可证合同的方式实施专利又被称为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许可证贸易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发明创造专利与其实际应用的桥梁。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一定的范围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

根据专利转让的范围和权限的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根据这种合同,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对许可方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权,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在上述范围内使用该专利,许可方也不得在上述范围内就该专利技术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这种合同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很广,相应地,许可方获得的专利使用费也较高。应注意,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不得影响国家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施指定许可。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独家实施许可合同、独家许可证。根据这种合同,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享有对该专利技术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再向第三方发放同样的许可证,但许可方仍保留在上述范围内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合同的主要特点就是被许可方排除了除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人的竞争,可以独占专利产品市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也不得影响国家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实施指定许可。

3.普通实施许可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一般实施许可合同、一般许可证或非独占许可证。根据这种合同,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可以实施专利并取得利益,专利权人自己仍有使用其专利的权利,并且可就相同的条件和范围向第三方发放这种许可证,将专利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人。这是一种最常见的许可合同。在这种合同中,许可方保留较多的权利,但获得的使用费较低。

4.从属实施许可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分实施许可合同、从属许可证、分许可证。它是与基本实施许可合同相对而言的。如果实施许可合同中允许被许可方再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那么被许可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就是从属实施许可合同。实际上,它就是独占许可证或独家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再向其他人发放的许可证。一般来说,从属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要以原实施许可合同的授权条款为前提。从属实施许可合同本身只能是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如果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合同,那么许可人有权获得分实施许可合同的部分使用费。转售分许可证的目的一般是许可人为了充分有效地使用专利许可项目。

5.交叉实施许可合同。这类合同又称为交叉许可证、相互许可证。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进行对等交换的协议。如就改进发明和原发明,从属发明与基本发明有必要相互许可对方利用自己的专利,签订交叉实施许可合同。还有一种情况是就互不关联的两项专利技术也可以实施交叉许可。如企业之间订立的技术协议规定,各方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相互之间都可以自由使用。西方一些大企业为合作垄断技术市场,就常常利用这种形式达到对专利实施的垄断。[6]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合同序言;有关术语的定义;合同范围;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事项;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验收标准和方式;合同担保;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技术的改进和发展;争议解决办法和适用的法律;合同生效、有效期等。其中,明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其主要内容。

1.许可方的主要义务。这些义务包括:(1)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2)维持专利有效性的义务,许可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3)向被许可方支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4)承担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担保;(5)担保专利权的完整性。

合同还可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成立后遇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引起侵权诉讼时,许可方承担的义务。

2.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2)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之所以要求被许可方实施专利,是因为许可方使用费的取得多半与专利实施状况有直接关系。

二、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支付一定报酬或价款,成为新的专利权人的行为。专利权转让使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它涉及专利所有权的转移。

专利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但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这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不致将我国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转移给外国而对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设立的一种限制。

专利权的转让应采取书面合同的方式,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专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在我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属于要式行为,转让一旦生效,受让人即可依法获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主体资格。专利转让合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审批要求、书面形式要求及登记和公告的要求。转让合同仅凭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会发生效力,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实现。这样可使第三人了解该专利权法律状况的变化。

专利权转让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条款:项目名称;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和许可实施的情况;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法。在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给受让方所有,保证专利权真实、有效。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专利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注释】

[1]专利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第三方在未经专利权持有人许可的前提下从一国市场中合法获取专利产品并进口到该专利权发生效力的国家,而该专利产品是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而合法销售到市场的产品。换言之,专利权人的一项发明在多个国家都取得了专利权,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其从另一国获得的、由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制造或销售的专利产品进入该国销售的行为。

[2]221 USPQ 937,cert denied(1984);733F.2d 858.

[3]《专利法》第54条还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4]另外,《专利法》第52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5]《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6]从这个意义上看,交叉许可实际上已成为国外企业实施专利的一种战略措施。参见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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