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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条约对与体育运动有关内容的规定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盟条约对与体育运动有关内容的规定如同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那样,只要他们从事的是欧盟条约规定的经济活动,譬如劳工、服务等,他们就要遵守欧洲单一市场的规定,体育运动的主要参与者由于经济活动的原因也要遵守欧洲单一市场的条文规定。欧盟条约里有关自由流动内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的第6条、第14条、第39条、第43条和第49条。

二、欧盟条约对与体育运动有关内容的规定

如同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那样,只要他们从事的是欧盟条约规定的经济活动,譬如劳工、服务等,他们就要遵守欧洲单一市场的规定,体育运动的主要参与者(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联合会等)由于经济活动的原因也要遵守欧洲单一市场的条文规定。在这个市场内,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没有内部的边界,货物、人员、服务和资金可以自由流动。这个所谓的基本民事权利适用于欧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当事人,事实是欧洲法院1974年作出的Walrave/Koch判决就已经裁定从事体育运动以获得报酬的运动员属于这个范围之内的人,应遵守欧盟条约的规定。

欧洲法院就涉及体育争议问题所作的判决主要集中在欧盟内的(球员)自由流动原则以及欧盟竞争法有关的体育运动争议上,而这些都可以在欧盟的有关条约中找到欧洲法院判决的根据。欧盟条约里有关自由流动内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的第6条(原编号第3条C款)、第14条(原编号第7条A款)、第39条、第43条和第49条。根据《欧共体条约》第6条的规定,“共同体的行动包括在各成员国之间消除关于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而根据第14条规定,为实现这项目标,“在本条约的适用范围内和在不影响本条约的特别条款的前提下,禁止以国籍为理由的任何歧视”。

《欧共体条约》的第三部分阐述了欧盟的政策,其中有关“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的规定是第三编,包括劳动者的自由流动(第39条,原编号第48条)、服务的自由流动(第49条和第50条,原编号分别为第59条和第60条)和开业权(第43条,原编号第52条),第四编中有关于竞争、税收和各国立法趋于接近的规定(第81条和第82条)。

简而言之,这两部分的规定意味着每个公民在每一成员国从事经济活动的条件都是相同的,无论是作为劳动者还是半自雇的人来说,其从事有关活动时享有的地位都是与该国的公民一样的。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提供的服务条件也是一样的,本国公民和外国国民的要求是同等的。另外,《欧共体条约》也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互相承认文凭、资格证书和其他凭证的指令(第47条)。

除了涉及自由流动的条款外,《欧共体条约》禁止可能影响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并以阻止、限制或违反共同市场内的竞争准则为目的或产生此项结果的实体之间的协议、决定、共谋做法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欧共体公约》的第81条和第82条,以及基于国籍而出现的任何歧视(《欧共体条约》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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