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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信用证有关规定的区别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附件7-1:UCP600与UCP500对信用证有关规定的区别规定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UCP500第6条和第8条规定,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所谓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出以后不需要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在任何时候开证行就可以随时修改和撤销信用证内容的信用证。

附件7-1:UCP600与UCP500对信用证有关规定的区别

(1)规定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UCP500第6条和第8条规定,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所谓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出以后不需要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在任何时候开证行就可以随时修改和撤销信用证内容的信用证。这样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着很大的风险,受益人在递交单据未被开证行或付款行接受之前,信用证条款就有可能被开证行随意地修改和撤销,使得受益人处在非常被动的地位。出口商选择信用证业务的初衷就是希望买方即开证申请人通过一家卖方可以接受的银行为卖方的发货提供付款担保,从而减少商业风险。在可撤销信用证下,这种银行担保随时可以修改和取消,对受益人没有任何的保障,这是违背信用证业务卖方的初衷的。此外,有些不法的进口商故意使用可撤销信用证的特征,对受益人的利益形成威胁。UCP600对信用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是开证行对提示的相符单据的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即不再存在可撤销信用证的形式,简言之,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受益人的权益。

(2)UCP600明确了银行的审单时间

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审单时间的规定,UCP500中规定为“合理的审单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以往对“合理时间”的界定有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出现过对“不超过7个工作日”标准否定判例,根据惯例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或银行认为“合理的时间”,这样模糊的规定导致银行延长付汇的时间,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在UCP600的制定过程中,制定小组对世界各地银行通常单据处理的时间进行了征询和比较,遵循服从多数的原则在UCP600第14条中明确地规定“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此条款明确了银行的审单时间,取消了模糊的条款,有利于受益人及时收汇,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了信用证业务的效率。

(3)沉默不等于接受

由于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质,受益人对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有最终的决定权,而且并不一定要发出接受或拒绝的明确通知(当然最好能如此办理),在对待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修改,受益人可以通过之后所递交的单据与修改是否相符来判断受益人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

UCP600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因此开证行不可以在修改中加入“若受益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修改则视为其接受修改”的条款,这种条款对受益人来讲是不公平的,UCP600的第10条规定:“修改书中作出的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接受修改,否则修改将开始生效的条款将被不予置理。”这样保证了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对于信用证的单方面的修改必须经过受益人的回复确认才能生效,否则,开证行将不可以拒付受益人递交的符合原信用证的单据。

(4)关于单据操作方面的修改

关于单证的正本和副本,UCP600第17条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只递交副本,单据必须递交一份正本,UCP500对于此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关于什么样的单据被视为正本,UCP600根据现实的情况,作出了比较宽松的规定:包括了单据表面具有单据出具人的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标签、手工书写、打字、穿孔签字、盖章;或者出具人声明单据为正本。如果信用证规定单据“IN DUPLICATE”或“IN TRIPLICATE”等术语要求递交多份单据,则可以通过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为副本来满足要求。

(5)关于单据相符的规定

UCP500规定对满足单据的要求是“单证相符,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这样的规定可能造成受益人递交的单据虽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但并不符合合格单证的标准。UCP600对于合格单据作出了改进。UCP600第14条F款规定,受益人递交的单据必须满足所要求的单据的功能,第2条明确审核单据的依据是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14条D款规定对单据的要求只要和信用证不矛盾即可,这些规定体现了审单标准有宽松化的倾向,建立新的相对宽松的审单标准,有利于降低信用证的拒付率。

(6)对于不符单据的处理的规定

UCP600增加了银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方式,其第16条C款中增加了“开证行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如果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开证行可以向其交单付款,即the issuing bank is holding the documents until it receives a waiver from the applicant and agrees to accept it,or receives further instructions from the presenter prior to agreeing to accept a waiver。但是如果受益人在遭拒付时不愿意赋予申请人这一权利,则可以选择“单据按照交单人事先指示处理”。还有一种选择则是开证银行直接退单给出口人。显然,UCP600对于不符点单据处理的规定更加明确。

(7)对于可转让信用证规定的修改

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当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单据后有责任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发票与汇票以赚取价差,但如果第一受益人没有照办时,转让行有权把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另外,如果第二受益人递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此后由于第一受益人的换单造成单据与原信用证不符,且在第一次提示时未于修正,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向开证行递交,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这样保证了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除了上面主要的修改以外,其他的一些修改例如:UCP600有关运输单据签发人的规定;交单有效的规定;关于单据遗失的问题和有关拒付的注意事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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