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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的发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监督过失的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公害、食品公害、医疗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等重大案件不断发生。在日本,于昭和40年以后,监督过失问题开始为学界所注目并成为日本“二战”后新兴的过失理论,得到了实务界的重视,判例也出现引用监督过失的倾向。

一、监督过失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公害、食品公害、医疗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等重大案件不断发生。由于该事故是多人协力的结果,各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要确定过失责任,一般只是从现场直接作业人员中查明是否违反其注意义务,从而追究其责任。而事实上,上述事故的发生,既有因现场直接行为人的不适当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其中也有不少是处于指挥、监督、命令、指示者在监督他人行为时,由于违反自身监督义务而疏忽或错误指导或者因企业组织设施不良的原因。由于现场作业的人员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因此,要认定其过失责任不存在问题,而且事实上,以往的法律上也仅仅就现场作业人员论其刑事责任,处于管理和监督者地位的人由于与事故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律很少对此设有处罚规定,从而使其脱离了法律的追究。“然因现实社会中,企业之经营,常因监督者之指导或行为致引发重大侵害之后果,其实际行为之从业人员(即被监督者)仅能依循监督者之指示或提供之条件为其行为,如仅令被监督者之下级干部负其责任,而经营者或监督者逍遥法外,则有实际上由脑部发号施令,而手足依其指令动作,但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之讥”[1]。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防止此种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学者们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在日本,于昭和40年(1965年)以后,监督过失问题开始为学界所注目并成为日本“二战”后新兴的过失理论,得到了实务界的重视,判例也出现引用监督过失的倾向。“但是,监督者之刑事责任问题本来在社会生活中于监督及被监督之关系者在牵涉过失犯罪经常发生,应是自始以来便被探讨的问题。吾人认为,监督及被监督者之间关系问题并非在昭和40年代才急剧增加。事实上,在判例中,例如医师因护士的过失而被究以监督者之过失责任,自始以来就不乏其例。但这些判例几乎没有以监督过失论从正面加以议论过,而援用此监督过失概念之契机乃始于激起学界对过失构造论激烈论争之森永砒霜奶粉事件判决。特别是发回更审后第一审判决,其判决现场之制造课长有罪,但却认为厂长并无监督者之注意义务违反而判决无罪。因此,上级管理职之监督责任问题逐渐形成。然而,大约在同一时期,一千日百货火灾、大洋百货店火灾等事件相继发生,其监督者之刑事责任追究之必要性更为凸显出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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