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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过失范围的机能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根据传统的过失论,只要行为人对于危险具有预见可能性,就有义务防止该结果的发生,由此导致过失犯的不当扩张。体现在信赖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对于他人实施适当的行为具有信赖,并且该信赖具有相当性,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也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而限制或否定其注意义务,从而缓和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一、缓和过失范围的机能

与故意犯罪是一种积极的恶的犯罪行为相对应,过失行为是一种消极的恶,在过失行为中,行为人不是有意识地违反法秩序的要求,去制造和实现不被容许的危险,而是由于不注意而违反了客观的法秩序。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一个不被容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在构成要件范围得以实现时,才需要对该过失行为加以犯罪化。因此,对于过失行为的犯罪化,必须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只有严重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才能作为犯罪加以处理。但根据传统的过失论,只要行为人对于危险具有预见可能性,就有义务防止该结果的发生,由此导致过失犯的不当扩张。随着新过失论的兴起,信赖原则在调和社会公众安全与社会效能利益的基础上得以产生,认为并不是所有具有造成法益侵害或威胁的行为都应该作为犯罪处理,如果一定的危险在社会所容许的范围内,即使该危险具有法益侵害或威胁的性质,由于该行为的社会效能化,也应该肯定该行为的正当性。一种被社会所允许的风险即使在逻辑上不能被免责,但必须在法律上取消对其进行非法性评价。只有严重脱离社会生活常规的行为即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能成为法律规范的评价对象。体现在信赖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对于他人实施适当的行为具有信赖,并且该信赖具有相当性,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也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而限制或否定其注意义务,从而缓和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就信赖原则缓和交通事业中过失的成立,我国台湾学者褚剑鸿有精辟的分析,他认为,交通事业中信赖原则的作用表现为:(1)为防止交通事故,不得不课行为人较重负担,但驾驶汽车是一项危险性工作,为了回避危险,采取周全的措施具有必要性。但从汽车利用而言,不可将交通事故的发生全部归责到驾驶人身上,否则就会损害交通事业的发展。如此,对驾驶人防止结果发生义务,方得获得合理的基准,信赖原则在此方面有其重要性。(2)在驾驶人对于结果无法否定具有预见可能性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就会对行为人造成苛刻的义务要求。如果能够适用信赖原则否定行为人预见可能性的存在,那么预见可能性在刑法所生之危险,即可求其合理性[2]。也就是说,在适用信赖原则否定过失责任之前,由于具有预见可能性就有预见义务,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前,首先要追问他人的不适当行为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性时,必定由于预见可能性的存在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就扩大了刑罚的调整范围;反之,在信赖原则被采用后,在相同的场合需要考虑的就是信赖他人采取不适当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如有相当性,就否定过失的成立。这样看来,信赖原则的运用,不仅在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出现了逻辑上的转换,同时在客观上也限制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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