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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意译的缺失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Jurisdiction:对应意译的缺失英美法中Jurisdiction一词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遍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诸多学科领域。其中的jurisdiction basis一词,大致对应于我国民诉法上的管辖权概念。有些学者们一方面意识到了Jurisdiction原意与译义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在研究民事诉讼中与“jurisdiction”问题有关的论著、国际条约等国际文献时,又将其与我国民诉法上的管辖权概念实行无差别应用,很容易引起误解。

三、Jurisdiction:对应意译的缺失

英美法中Jurisdiction一词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遍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诸多学科领域。在不同的领域,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一)国际法领域

在国际法领域,Jurisdiction与主权权力、独立领土等概念紧密相关,是一种能够影响人民权利的、通过立法、行政法令或法院判决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力。Jurisdiction在国内几乎是排他的,而在域外,只有经过其他国家的允许才能行使。[15]在国际法领域,Jurisdiction与我国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概念是一致对应的。

(二)国内法领域

关于jurisdiction在国内法领域的翻译,有几种不同的翻译方法。第一,译为管辖权。这是民诉法学者和国际私法学者普遍采用的翻译法;第二,译为审判权或者司法权。例如,我国港台地区的一些辞书将jurisdiction直译为审判权,或者将司法权、裁判权、审判权等作为首要译项。[16]在我国民诉法学领域,管辖权与审判权是两个虽然相关但很不相同的概念,所以,其中必定有一种译法不精确。

英美法中的jurisdiction一词用于国内法领域时(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是民事诉讼法领域),至少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jurisdiction与“权力”几乎是同义词,就司法领域而言,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power),即法院对提交给它的事项进行审理,并对这些事项作出裁决的权力。[17]

第二,就其性质而言,jurisdiction是一个法院或一名法官为了公共利益的考虑,必须行使审判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其对象既可以是一宗诉讼,也可以是一宗申请或其他的程序性事项,其作出的判决或者命令,能够在一个地区或范围内得以执行或实施。[18]

第三,它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术语,几乎与所有的司法诉讼活动相关。指对属于法院权限范围之内,且有适格当事人出庭(proper parties are present)的案件,法院所享有的就案件事实的调查及法律的适用以及司法程序性事项作出判断、决定和裁决的权力。[19]

可见,英美法中的jurisdiction一词,从其应有含义来看,意思相当宽泛,将大陆法系中的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应有之义全包容在内,相当于大陆法系下主管、审判权和管辖权三概念的合体。在国内法层面,英美法中的Jurisdiction主要的使用语境亦主要与司法诉讼活动相关,这一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权存在相同之处。但就权力内容而言,Jurisdiction的覆盖面却又大大超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权,几乎涵盖整个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法院被赋予的各项权力都与Jurisdiction密切相关。有学者以应调节的社会关系为出发点,从三个层次来对jurisdiction进行解读:其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立法应该将什么样的社会冲突纳入司法管辖范围;其二,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即在第一层关系的基础上,法律进一步划分国家机构之间对于处理这些事项的职能分工;其三,法院之间的关系,即在前两个层次的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由立法进一步确定有司法权的法院之间在管辖具体案件方面的职能分工。[20]

由此看来,Jurisdiction所包含的含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审判权基本对应。相比之下,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权概念仅仅指一审案件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的分工,而Jurisdiction的涵盖范围要宽泛得多。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用管辖权概念来指称英美民事诉讼上的Jurisdiction,类似于蛇吞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实际上,在jurisdiction这一处于上位的种概念之下,还存在一些下位的属概念。其中的jurisdiction basis一词,大致对应于我国民诉法上的管辖权概念。就概念的体系而言,jurisdiction basis只是jurisdiction的一部分,两者之间的上下位层级非常清楚,属概念的作用范围只是种概念的一部分,这是一种纵向的理论构造。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中,管辖权与审判权是关联度非常高的两个概念,认为管辖权是审判权在不同法院之间的落实和分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上下层级,作用范围相互交叉和渗透,这实际上是一种平行的理论构造。

有些学者们一方面意识到了Jurisdiction原意与译义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在研究民事诉讼中与“jurisdiction”问题有关的论著、国际条约等国际文献时,又将其与我国民诉法上的管辖权概念实行无差别应用,很容易引起误解。从纯粹翻译技术的角度讲,既然在民事诉讼领域,jurisdiction不能准确表达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管辖权的含义,那么就应该尽可能寻找一个合适的替代词语,以求得内在含义的对应。换言之,在国内法领域,特别是在民诉法领域,将Jurisdiction译为审判权,应该是一种大致恰当的翻译方法。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一词,与Juris-diction basis更为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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