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婚内购置房屋,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及子女,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内购置房屋,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及子女,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国和小兰于2005年7月相识相恋。小兰在数次被大国打伤后,终于下定决心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大国和小兰于2005年7月相识相恋。恋爱中小兰觉得大国很有男子汉气概,和大国在一起倍感安全,虽然大国有点大男子主义,但自己的性格本就是小鸟依人的,正好相配,所以对大国十分中意。两人甜蜜恋爱两年后于2007年登记结婚。新婚初期夫妻恩爱,一年后两人就有了一个爱的结晶,儿子取名华华。有了儿子以后,大国和小兰为了让孩子能尽早接受良好的教育,就在一个较好的学校附近购买了一处房屋,价格60万元,产权登记在大国、小兰和儿子华华三人名下。

小兰本以为一家三口日子会一直甜蜜,但没想到大国的大男子主义越来越严重。双方从最初的闹闹情绪变成了大吵大闹,最让小兰不能忍受的是大国情绪激动的时候会动手打人。虽然事后大国能认识到错误,但脾气上来还是无法控制。小兰在数次被大国打伤后,终于下定决心到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小兰表示自己要抚养未满周岁的儿子,因无其他住处故要求获得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的房屋产权。大国同意小兰离婚的请求,但也要求得到儿子的抚养权,同时大国还认为自己收入比小兰高很多,对家庭的贡献较大,因此要求获得房屋产权。双方争执不下。同时,大国认为儿子华华并未出资,因此不享有房屋产权,分割时不应当考虑其份额,那么到底谁能获得房屋产权呢?孩子的份额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 大国、小兰以及双方婚生子华华对于系争房屋系共同共有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至于是否出资,在所不问,也就是说不能以华华未出资为由而否认其为产权人之事实。鉴于系争房屋登记在大国、小兰以及双方婚生子华华三人名下,且三人在购置房屋和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系家庭关系,故在三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大国、小兰及双方婚生子华华三人对此房屋系共同共有。

二、 本案系争房屋的分割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之规定,除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的分割约定外,共同共有的房屋分割原则为均等分割,适当考虑共有人的贡献大小。本案中,鉴于大国和小兰的婚生子华华在购置房屋时并未实际出资,若双方可协商一致,且其协商结果未损害未成年人华华的利益,则以其协商意见为准,若无法协商一致,在分割系争房屋时,可酌情调整其所占有的产权份额。

三、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中双方均主张获得房屋所有权,小兰的理由是,其无其他住房且需要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住所。而大国的理由是其收入高于小兰,对于家庭的经济贡献较大。那么他们谁的主张更合理呢?就本案而言,诉讼期间,双方婚生子华华未满一周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婚生子华华的抚养权应当判归女方小兰所有,除非双方同意子女抚养权归男方大国所有,或由小兰抚养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与此同时,法院在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时,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若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则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之规定,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就本案而言,婚生子华华随女方小兰共同生活,且小兰无其他住房,故从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权益角度出发,房屋判归女方小兰和婚生子华华所有为宜。

本案在法院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价值为人民币90万元,由于双方就子女抚养权、房屋归属和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优先考虑女方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判决华华随小兰共同生活。同时鉴于系争房屋购置时,华华并未实际出资,故法院酌情调整了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判决该房屋归小兰和华华所有,小兰支付大国房屋折价款35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生育子女,购房时也时常将子女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今后向子女征收遗产税等考虑,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这种方法只能适当减少纳税而不能完全规避纳税。

同时,很多人以为产权证上写上子女的名字并不代表子女享有房屋产权份额,这种理解也是完全错误的。一旦房屋产权证上将子女登记为产权人,则其必然享有产权份额,而不问其出资与否,此时父母的出资可视为对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很多人像本案中的大国一样,误以为谁挣的钱多,谁就对家庭的贡献大,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这种想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之规定,女方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我们认为,夫妻双方在购置房屋时,产权证上写上子女的名字无可厚非,但若考虑到日后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婚变等,双方可在购置房屋时或购置后私下签署书面协议,并以此来确定子女的产权份额,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僵持不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