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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土官的赋税和进贡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时间:2022-07-03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契丹土官的赋税和进贡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明王朝在云南设置土司制的实质是:在以土官为主的内地府、州、县,贯彻与一般地区相同的赋税制度。土司内部和土司之间的争执,须服从朝廷判决和仲裁。[2]同年置施甸长官司、委任契丹土官阿干(阿苏鲁)为副长官、赐冠带,阿干为表示尽忠明廷,即赴京进贡。如明万历三十五年龙陵平戛契丹土官莽惠,虽屡立战功,但因家贫“彼时未能进京,以致有功之臣未经升袭”[3]。

契丹土官的赋税和进贡_蒙元以来云南契丹后裔

明王朝在云南设置土司制的实质是:在以土官为主的内地府、州、县,贯彻与一般地区相同的赋税制度。国家根据该地区户口、人丁和田亩多寡,直接征收田赋、课税和差役(边远地区只征差役),作为国家财政的常年收入。赋税和差役是封建国家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庞大的国家机器所依靠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由地方政权逐年征收。

赋税制度在土司地区的贯彻与实施,反映出国家在该地区确立了最高土地所有权。边地土司所拥有的庄园,和全国所有地主的土地一样,列入国家“民田”之中,承担着国家赋税。

明廷规定九品以上土司,须由行省勘合后进京朝贡,最后由朝廷批准,朝廷有通过行省对土司(土官)实行考核、升降、迁调或罢免之权。土司要纳赋税和备贡品进京朝贡;在国家筹措某种经费(包括军粮),土官须向国家供输银粮(名义上属自愿),土官不得越境购置田产。军事上,土官掌握的士兵,平时须服从当地卫、所调练,战时服从国家征调,不得自行领兵越境。在司法上,土司(土官)犯法,如系选用的,与流官同律;如系世袭的,最后判决权属于朝廷。土司内部和土司之间的争执,须服从朝廷判决和仲裁。

由于朝廷掌握着土官承袭和司法的最后判决权,明廷对土官职权和义务规定,在条件成熟地区,可乘土官绝嗣、争袭或犯罪等情况时,停袭土官,改设流官。(www.guayunfan.com)明代土官,除纳谷外,还要备置贡品,进京朝贡。进贡分定期和不定期,各为三年、五年或承袭、庆贺、谢恩等。贡品直接呈献给皇帝,纳入内库,供皇帝挥霍。明廷还对有功土司赋税皆有减免。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乌撒、乌蒙、东川、芒部四军民府已归附,只“令土酋输粮一石以给军”,十七年(1384年),才定税额,“乌撒岁输(粮)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粮八千石,毡衫八百领,又定茶、盐、布匹易马之数……”[2]

同年置施甸长官司、委任契丹土官阿干(阿苏鲁)为副长官、赐冠带,阿干为表示尽忠明廷,即赴京进贡。施甸《大楼子祖牌》云:“有始祖阿苏鲁(即阿干),任元代万户。至明代洪武十六年(1383年),大军克复,金齿各地归附。十八年(1385年)二月,始祖自备马匹,赴京进贡。蒙兵部官引奏,钦准始祖阿苏鲁除授施甸长官司正长官职事,领诰告命一道,颁赐钤印一颗,到任理事。”次年,因阿苏鲁率军救援金齿,征猛缅(今临沧)有功,于二十年(1387年),自备马匹,开叙功绩,赴京都朝贡。钦领金齿永昌卫百户,又蒙领赐宝纱缎帽,兵部文凭。这说明进贡不仅是明廷对土司地区进行掠夺的一种经济手段,更重要的是表明土司是否修臣职,即是否忠于中央王朝的重要标志。但是也有的土官虽有战绩,因无力进京朝贡,就不能提升。如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龙陵平戛契丹土官莽惠,虽屡立战功,但因家贫“彼时未能进京,以致有功之臣未经升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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