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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门巴族

时间:2022-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7世纪,门巴地区被纳入西藏吐蕃王朝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之前,门巴地区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度和严格的等级制,存在着两大对立阶级:领主阶级和农奴阶级。领主是地方官员、地主及寺院喇嘛,他们委派宗本及宗本指派的措本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对门巴族农奴进行统治和剥削。在宗内,宗本掌握着政权和武装,他们对门巴族农奴有生杀予夺的特权。区分不同的骨头也是旧社会门隅地区的重要社会习俗之一。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门巴族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7世纪,门巴地区被纳入西藏吐蕃王朝的统治之下。9世纪以后的西藏割据时期,门隅地区处于噶拉旺波土王统治下。11~12世纪,宁玛派和噶玛噶举派先后传入门隅地区,建立寺院,深入政治生活。13世纪,门隅地区与西藏一同纳入中央王朝的版图。15世纪,格鲁派传入门隅地区,17世纪中叶,格鲁派在和硕特蒙古的支持下收复门隅地区,对门隅地区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五世达赖喇嘛的弟子梅惹喇嘛洛追嘉措活佛到门隅地区传播佛教,西藏地方政府派两名“拉聂”(梅惹活佛的管家)协助他管理政务,此后拉聂即代表西藏政府在门隅实行统治权,拉萨哲蚌寺负责管辖门隅地区以达旺寺为代表的大小寺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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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西藏政府官员

此后,西藏地方政府为了强化在门巴地区的统治,对错那宗、墨脱宗之下设“措”(定),相当于现在的“乡”,并派遣措本进行管理。

在错那宗,总共有32措(定)。

勒布4措:斯木措、基巴措、贡日措、贤勒措;

邦金6定:堆定、麦定、雪村乃廓尔定、笼崩定、拉子门定、木曲定;

达巴8措:穆苛夏措、桑隆措、翁拉措、才嘎措、白马嘎措、同林措、沙折措、卡崩措;

降噶尔4措:包括夏尼玛三措和勺、羌、夏乌合起来的1措;

章朗7措:申纽措、里措、曲措、桑德措、纳木西、廷邦措、德让措;

达隆宗4措:戎囊堆麦措,谢尔·都本措,惹贡硅潭措、库如达木措。

在上述门隅32措中,除了勒布4措外,其他均在印度非法占领区内。勒布4措与现在行政区划的大体对照情况是:斯木措即今日的贡日门巴民族乡斯木村和麻玛村,贡日措为今贡日乡贡日村,基巴措为今吉巴门巴民族乡,贤勒措为今勒门巴民族乡。

墨脱县在波密土王统治时,宗政府设置在地东,故称地东宗。到聂巴朗杰任宗本时,为控制仁钦崩寺这一政治势力,加之地东水源不足,把宗政府迁到今日墨脱,改称墨脱宗。墨脱宗的建制有5措6寺之说,5措即东波措、荷热措、江新背崩措、萨嘎措和达岗措。6寺指6个较为有影响的寺庙,即仁钦崩寺、洛帮寺、甘登寺、马崩寺、格林寺和德尔贡寺。但过去的墨脱宗,实际上并不包括今墨脱地区的达木、卡布两村及格当、帮辛和加热萨3个区。这些区另有所属。

新中国成立之前,门巴地区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度和严格的等级制,存在着两大对立阶级:领主阶级和农奴阶级。领主是地方官员、地主及寺院喇嘛,他们委派宗本及宗本指派的措本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对门巴族农奴进行统治和剥削。在宗内,宗本掌握着政权和武装,他们对门巴族农奴有生杀予夺的特权。即使是一个措本,也可以在他的辖区内滥用权力。领主阶级占人口的极少数,农奴阶级是被领主阶级奴役和剥削的对象,占人口的绝大多数。

区分不同的骨头也是旧社会门隅地区的重要社会习俗之一。这种习俗,在门巴语中叫做“康日”,即“各种骨头”的意思。在旧社会,习惯上把人分为三等。第一等是“白骨头”,白骨头用门巴话叫“康日宁布”,又称“康日科吉”,“宁布”是第一的意思,“科吉”则是好的的意思;第二等是“中间的骨头”,在门巴语中叫“康日巴策”“康日白马鲁”;第三等是“黑骨头”,黑骨头门巴话叫“康日杜宾”,又称“康日马洛巴”,意为“下等的”或“坏的”。白骨头中还分“逊莫巴”,即一等骨头或高等骨头,相传这种骨头的人的祖先是从狮子口里出来的;“若莫巴”,即二等骨头,相传这种骨头的人的祖先是由白秃鹫生的;黑骨头属于三等的低骨头,叫“升莫巴”,相传他们的祖先是由青蛙演变过来的。黑骨头的人毫无社会地位,受到一般人的歧视,他们世代从事打铁、杀羊和背运死尸等劳动。白骨头与黑骨头之间禁止通婚。如通婚要受到社会的干涉、斥责,其所生子女的骨头,子随父,女随母。两种骨头之间不能同坐一起,同睡一席,吃喝不能共碗,住宅也得分开,黑骨头只能在村子的边缘处盖房。在门巴族农奴翻身得解放、当家做了主人之后,这种旧社会的等级之分的习俗也就随之消失了。

门巴族民众已经脱离了封建农奴制,进入社会主义新阶段,却在日常生活中,仍保留了传统农村公社制度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不再表现为阶级制度和封建剥削,而是表现在某些公有制的残余现象和人们的互助精神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公有地。公有地归全村所有,包括旱地、水田、山林荒地等。同村的人在取得大家的同意后,可以自由开垦,但外村的人不仅不能随便开垦,即使是砍树、割藤、打猎都不可以。一个村庄的公有地比较多,以墨脱县江新村为例,一个村庄有14户人家,就有两块公有的常耕地,一块约有可以种20升玉米种子的面积,另一块约有种植40升玉米种子的面积。

第二,共同开垦一片荒地。在门巴族中,除公有地外,还有不少刀耕火种地,这些土地可以分配给各家各户。这些刀耕火种地,在名义上属于私人所有,其实在使用时则表现为公有性质。在村中老人和“学本”(相当于村长)的主持下,召开家长会,根据土地轮休年限和各家需要开垦荒地面积的大小,共同商定当年开垦地段。一旦地段确定,该地段的主人有权优先挑选土地,随后轮流看管,以防止野兽侵扰。这种共同在一段土地上开荒的做法,尤其在刀耕火种土地比较多的村庄比较普遍。

第三,共耕制。共耕制只是个体耕种的一种补充形式,其所占比重很低,不到十分之一,多在亲属之间或地多与地少的农户之间进行。共耕的土地有水田、常耕地和刀耕火种地。在这些共耕户中,多数是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较多的劳动力和种子,收获平均。这种共耕,实际上是一种租佃关系,也是一种互惠共生、双赢互利的互助关系。

第四,村民中的互助。村民中的互助,最典型的是盖房子。盖房子所需的木材和竹子等,由主人砍伐好,放在山上。备足数量后,由村里的壮年男女,一起背运回来。背运木材时,主人只供应晚餐酒饭,早、中餐各人自理。盖房子时,全村劳动力参加,主人招待午饭。这种互助,是没有报酬的,带有义务的性质。房子建成后,村人还需带着酒、肉和大米前来祝贺。

对于一些孩子幼小、暂时缺乏劳动力的人家,也是村寨中互助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寡居的妇女,全村的人都对其十分照顾,在播种、收割、建房、放牧方面,全村的劳动力都有义务为其帮忙,待其子女成年后,也有义务对全村进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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