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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具体内容,股权的保护与救救济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身份和地位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4.1 股权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请求权和优先认股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转让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四,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终止后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公司终止后,对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表决权

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和股东代表的监事。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公司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6)知情权

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按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应当定期召开,但是,当公司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果不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时,股东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有权利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8)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提案权与质询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质询权是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

10)决议撤销请求权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1)司法解散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4.2 股权的保护与救济

当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诉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股东享有包括直接诉权和代位诉权在内的完整诉权。

1)直接诉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行使直接诉权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股东的代位诉讼权

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代位诉讼制度。所谓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因故怠于追究其赔偿责任时,依法由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追究违法董事、经理等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总的来说,股东的代位诉讼权利只是在违法董事等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又怠于追究其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行使。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在英美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在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其作用在于强化公司监督,对董事会滥用职权的行为予以矫正,以维护公司利益,并进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多数国家设置了前置程序,即要求股东在起诉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需要经过公司的同意(某些国家规定了实施告知行为即可,如日本),为公司参加诉讼提供条件,避免公司和其他股东就同一事情而另行起诉,以降低诉讼的社会成本。在股东代位诉讼中,被告为所诉的董事(有些国家规定为一切损害公司利益者,如美国)。而所诉行为包括董事的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由此可见,股东代位诉讼的目的,在于制约、撤销董事的不正当行为(包括滥用职权行为和失职行为)。这就使得董事受到个别股东的监控。通过诉讼形式,就可以使董事的行为得到矫直,使失衡的企业内部利益关系重新得到平衡。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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