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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不当防卫的区别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并且,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应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某的这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王某犯了伤害致死罪,但鉴于其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的性质,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我们在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理有节地进行斗争,因此,必须明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不当防卫,以避免不当防卫情况的发生。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和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二)侵害方面的要件

(1)必须有非法侵害行为发生。即必须在有侵害行为发生,并且侵害行为非法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命令的行为,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2)非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这说明,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侵害行为虽已完成,但仍未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中。例如,犯罪分子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三)正当防卫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实施正当防卫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卫必须针对侵害者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例如,甲打乙,乙只能对甲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乙为了报复去打甲的孩子,就不再是正当防卫。

(2)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并对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但受害人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难以恰当地把握此限度,因此法律规定,只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并且,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应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自卫的一项防卫权利,提倡和鼓励公民运用这一武器同犯罪分子做斗争,也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治安。

(四)不当防卫的几种情况

1.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2.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接着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3.局外防卫

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某不法侵害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对准备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

(五)正当防卫和不当防卫的案例分析

为了使大家更加清楚地理解和学会运用《刑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下面将举例说明什么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不当防卫。

案例一:童某在一公园开阔地练拳,这时,有几个故意滋事的青年走上前来,用侮辱的语言挑衅童某。童某说:“我在此锻炼身体,又没有妨碍到你们任何人,为何骂人?”其中一青年张某就说:“骂你又怎么着,老子就看你不顺眼,老子还要打你。”他一边骂,一边推童某,童某只好本能地向后躲闪。张某因用力过猛,险些摔倒,便恼羞成怒,从腰间拔出一把尖刀向童某腹部猛刺。在这紧要关头,童某的左手抓住了张某持刀之手的右腕外侧,右手对其手背猛力推拿,想从其手中将刀夺下。不巧,张某的腕部因突然受到推挫,造成折腕内收,刀尖便突然改变方向,刺进了自己的腹部,正好刺中右腹的肝区,导致张某死亡。童某为了避免伤害,才不得不进行奋力自卫,从法律上讲,童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二:王某在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的路上,突然听到女子的呼救声,王某急忙向喊叫方向奔去,见一男子正欲对一女子进行强奸。王某断声喊道:“不要耍流氓!”这时,该男子起身向王某嚷道:“你活得不耐烦啦,少管老子的闲事。”一边说着,一边从裤腿的下侧抽出一把匕首向王某刺来。王某急向外闪,在避开对方匕首的同时,右手抡起夹力钳向对方的头后部砸去,当即将其打倒致死。王某是在救正在受到严重侵害的他人且自己的生命也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将歹徒打死的,因此王某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三:蔡某是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为了防身,随身携带一把锋利的弹簧刀藏在腰间。一天,蔡某与乘客刘某因租价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展到相互抓住对方衣领的地步。蔡某一气之下,将匕首拔出,猛向刘某腹部刺了一刀,结果致刘某重伤。蔡某的这种事先携带凶器,也有伺机的思想准备,在刘某没有直接威胁到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就贸然拔刀将刘某刺成重伤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犯罪。

案例四:王某下班回家,看见小偷正在撬他家的门锁,欲偷他家的东西,于是便偷偷地接近小偷,举起木棍一下将小偷打晕致死。王某的这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小偷偷王某的东西,侵害了王某的财产利益权,王某看到小偷正在进行盗窃而进行防卫,这是完全应该的,但是小偷偷东西并没有达到罪该处死的严重程度,王某却将小偷打死,其防卫行为,无论是从方法、手段方面看,还是从性质和后果方面看,显然都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王某犯了伤害致死罪,但鉴于其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的性质,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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