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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与界限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防卫过程中,毛某某将庞某某刺伤,庞某某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毛某某受轻微伤。2014年10月10日,侦查机关认定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6日,公诉机关指控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庞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遂判决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7日下午5点许,庞某某与毛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晚上9点30分左右,庞某某带人到毛某某开办的位于长江花园的陕西小吃店进行了语言和行为威胁,毛某某对庞某某道歉但无果。同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庞某某又纠集梁某某、曹某某、杜某、孙某等共5人在饮酒后前往小吃店挑衅,并分别使用了拳打脚踢、啤酒瓶以及板凳等物体对毛某某及其妻子进行了围殴。因寡不敌众,毛某某随手拿起螺丝刀对暴力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在防卫过程中,毛某某将庞某某刺伤,庞某某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毛某某受轻微伤。

案发后,毛某某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依法逮捕,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包括毛某某在内的17人进行了讯(询)问,并对庞某某的死因进行了司法鉴定以及实地勘察。2014年10月10日,侦查机关认定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6日,公诉机关指控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庞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争议焦点

律师事务所受毛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律师作为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毛某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并得到准许。经过辩护人对将近400多页的卷宗进行反复阅读和研究,辩护人认为毛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而不应当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毛某某在制止庞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过程中,用螺丝刀伤害对方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损害,虽然其是为了使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行为,但该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四、案件启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受侵害的个人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当然,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必然会违背了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使正当防卫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但是,如果过于严格的要求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在客观上又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这也是法官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本案中,法院的审判既考虑到庞某某对毛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也没有忽视毛某某造成的严重后果,严格遵守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保证了公平和正义。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情感矛盾、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挫折、困难甚至冲突,此时,我们应当保持冷静,不逞一时之快,也不用一时之气。纵观全案,庞某某的死亡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但我们不能只以结果论之,可以明确地说,庞某某死亡的结果完全是由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庞某某等人无视法律约束,更无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害了别人,同时也扼杀了自己的生命。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陆晓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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