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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家间区域行政的特点分析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间区域行政的合法性权力来源于区域内民族国家基于共同利益的认同,而自愿出让的部分国家主权。公共事务得到有效治理的最终行动主体仍是民族国家的政府,国家间区域行政无法实现民族国家管理的合法性的暴力垄断,对区域内公共事务管理的效力不及民族国家内部的公共事务管理,难以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公共事务治理体系和组织结构。

二、当代国家间区域行政的特点

国家间区域行政是指合作区域内的民族国家,为增强区域竞争力,促进区域发展的相互合作,对区域内的公共事务进行治理的制度安排及其政策举措,它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国家间区域行政的目的在于促进合作区域内国家的利益,解决区域合作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问题,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国家间区域行政是区域内主权国家相互依存的必然结果,也是区域内主权国家行为者站在合理立场上所采取的合理决定,通过部分出让国家主权解决相互依存所带来联合行动的交易费用,是增强国家福利的一种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在世界政府还只是空想而国际机构(包括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只能部分有效的情况下,欧盟和类似的超国家联盟能对全球性民主管理作出重要贡献。区域一体化组织或者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由于区域内整合程度不同,国家间区域行政也形式各异,有学者按照区域行政的组织特点把区域行政划分为主权共享型、协议型和论坛协商型。有关国家区域管理有效机制和发展趋向也莫衷一是,众说纷纭。但是,从形态各异的区域合作机制中,我们大致可以概括出区域行政的如下一些共同特点:

第一,国家间区域行政起始于政府之间的一系列条约。国家间的区域行政的实现一般由政府出面,签订一定的经济一体化协议,作为区域一体化管理的合作机制,民族国家通过出让一部分主权,制定共同的行为准则,实现国家间区域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第二,超国家机构的建立。为了推动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国家间区域管理往往成立一定的超国家机构,作为区域公共事务管理的协调机制,确立区域内共同的规则,以消除经济活动的障碍,促进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区域的整合比较优势。

第三,国家间区域行政难以形成民族国家的管理模式。国家间区域行政的合法性权力来源于区域内民族国家基于共同利益的认同,而自愿出让的部分国家主权。公共事务得到有效治理的最终行动主体仍是民族国家的政府,国家间区域行政无法实现民族国家管理的合法性的暴力垄断,对区域内公共事务管理的效力不及民族国家内部的公共事务管理,难以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公共事务治理体系和组织结构。

第四,国家间区域行政具有不稳定性。国家间区域行政的特性致使区域行政的不稳定性。由于国家间区域行政过程最终合法行为主体是民族国家的政府,而在区域内,对公共事务解决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而民族主权国家对区域内公共事务的看法往往基于狭隘的民族国家利益,诱发了一系列的冲突,影响了国家间区域行政的稳定性,欧盟和东盟发展的历程,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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