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制度体系和司法工作原则
(一)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建构的基本特点
我国的司法制度建构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建构下的司法制度的很大不同在于,它是建立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基础上的。
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来看,人大即决定了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司法权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
其次,从国家宪法对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则来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公安、司法行政和监督等工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检查院的工作。
再次,从司法工作的主要人事任免关系看,我国宪法也规定,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或罢免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重要工作人员及军事法院院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公安部长、司法部长的任免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任免或批准任免法院和检察院的其他要职人员〈除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任免也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述这些基本规则和规定使司法制度的基本面直接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制之下,保证了司法权从属于人大所拥有的国家和地方各级最高权力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因此从根本上说,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所决定的。
(二)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体系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缘起与形成是和中共领导的新民民主义革命的历史发展紧密相连的,它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而初步形成,随着革命和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渐完善。到今天,我国的司法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中国的国体、政体,还是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来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司法制度也适应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改革开放需要,成为一个软硬兼备并日趋完善的大系统,由一系列具有普遍性和特色性的概念原则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和设施系统等子系统构成;就司法的具体制度而言,已形成了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系列;就司法机关而言,形成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军队、铁道、建设兵团、海事等专门司法机关的体系。
(三)当代中国司法工作的具体原则
我国的司法制度极其实践在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进程中,也形成了一系列有自身特色的司法工作与司法活动的具体原则,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诉讼程序;(2)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司法机关工作与群众相结合;(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6)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7)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等。
这些具体原则既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及司法活动的性质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等基本原则,也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相信和依靠群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准确、及时惩罚犯罪,正确 、合法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和矛盾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诉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进步性的集中表现。坚持并完善和创新这些原则,对于我国新时期、新阶段的司法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建设、创新和改革、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