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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制度的基本准则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治理制度影响整个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企业发生的多数行为都是与其存在密切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对经营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和激励,保证经营者以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行事,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尽管公司治理结构没有统一模式,但这些基本原则总结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必备的共同要素,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一、公司治理制度的基本准则

公司治理制度影响整个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企业发生的多数行为都是与其存在密切关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同主体,对公司行为有不同的影响: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要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他们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青睐那些投资收益率高的项目,即使这些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公司的债权人更关心公司的获利能力,更注重公司到期是否可以还债,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不甚在意;董事作为股东的代表,时刻代表股东利益,有制定公司发展计划和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利;而经理作为受托经营公司的一方,容易追求短期内个人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对于那些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却对公司今后发展有益的项目,可能会由于考虑到任期内利益的问题而放弃。这些不同的利益追求集中于一个企业内,需要一种协调平衡的机制,公司治理就是一个处理各方矛盾的制度体系。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对经营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和激励,保证经营者以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行事,从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OECD于1999年出台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从此该准则成了业内的“最高原则”。尽管公司治理结构没有统一模式,但这些基本原则总结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必备的共同要素,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当人们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们在努力地去理解并学习1999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时,OECD又在2002年开始对准则进行重审和修改,并公布了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在新版本的准则中,OECD将广义的公司治理内容尽可能全面完整地体现出来。2004年版本的准则,除了继续“关注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引起的治理问题”以外,已经开始从更倾向公司内部的权利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而向注重内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从更倾向于公司高层的权力安排,而开始向企业员工和债权者等因素倾斜。他们认为,“尽管是一个核心要素,但公司治理却不仅仅是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这种转变,在准则中得以完整体现,既包含在“股东权利”延伸出了“所有权作用”,大大增加了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程度,也包含在对“股东的公平待遇”所增加的“对于来自控股股东直接和间接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并提供有效的补偿”;既包含在“公开和透明度”中对高管薪酬、关联交易、外部审计的更高责任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也包含在“董事会责任”中对董事会更高的干预和道德伦理要求上。这种转变,特别表现在“利益相关者的角色”的问题中,将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准许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机制”改为“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此外,还特别例外地补充了两条:“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沟通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将公司员工的参与问题,提高到OECD所称的员工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即在关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博弈关系的同时,将“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提高到公司治理层面,而不是简单地划入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另外,对债权人的看法,OECD把它推进到“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对公司运作起到外部监管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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